1。释字 第 462 号
解 释 文: 各大学校、院、系 (所) 教师评审委员会关于教师升等评审之权限,系属法律在特定范围内授予
公权力之行使,其对教师升等通过与否之决定,与教育部学术审议委员会对教师升等资格所为之最后审定,于教师之资格等身分上之权益有重大影响,均应为诉愿法及行政诉讼法上之行政处分。
2。行政程序法第150条规定:「本法所称法规命令,系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授权,对多数
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项所作
抽象之对外发生法律效果之规定。」
行政程序法第92条:「本法所称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
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
单方行政行为。
前项决定或措施之相对人虽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征可得确定其范围者,为一般处分,适用本法有关行政处分之规定。有关公物之设定、变更、废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处分或法规命令,通常可依其规律事件究为「具体」或「抽象」,同时依其相对人是否「特定」或「一般」加以判断。若系具体事件而相对人可特定者,即系行政处分。若事件系抽象且相对人为一般人者,即属法规命令。
相对人来说,行政处分为特定、法规命令为不特定;
在事件来说,行政处分为具体、法规命令为抽象;
在效力上来说,行政处分是一次性;法规命令为持续性。
例如:开红单、核发建照属于行政处分;而各项法规之施行细则或办法则属于法规命令
3。
构成要件效力:存在于原处分机关与其他机关、法院及第三人。
确认效力:存在于原处分机关与其他机关、法院及第三人,而其他机关应予以尊重(以法规有特别规定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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