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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gyue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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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问有关"代理"一题
Q: 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其效果法律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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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5 1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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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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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浅见以为,
依民法170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承认,对本人不生效力。
反面解释,如果代理人同意,该法律行为才会对本人产生效力。
因此在这段无法确定法律行为是否及于本人的时间里,该法律效果应属『无效』。

所以才会有民170II的催告是否承认以及民170III的逾期未确达视为拒绝承认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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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100 (by q8791042) | 理由: 谢谢解答^^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5 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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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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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170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非经本人承认,对本人不生效力。
应解释为,本人未承认前效力未定。
如本人承认则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有效,如本人不承认则代理人之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无效。
本题应与民法110条同时观察,
依民法110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对于善意之相对人,负损害赔偿之责。
法条只规定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虽然通常需法律行为无效才会有负损害赔偿之责,但是例外情形也有未解除契约而负损害赔偿之责。
所以综合观察,本题应为效力未定。
无效为例外情形,不能作为全部适用的答案。

如依:『反面解释,如果代理人同意,该法律行为才会对本人产生效力。』
那么代理人与无代理权人之差别为何?为何无代理权人不能同意,而代理人即能同意?

又,无法确定法律行为是否及于本人的时间里,该法律效果应属『无效』。
既是无法确定,为何直接赋予无效之效力?事后本人同意时,其由『无效』如何变成『有效』?
敬请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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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05 1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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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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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讲很难讲明白,举个例子来说好了:
某甲将一台A车寄托于乙车行,乙车行老板遂以甲的名义将机车出卖给丙,
丙交付价金,乙也交付A车。

一、A车的所有权是甲,所以乙为民170的无权代理。
二、乙与丙的债权、物权契约,依民170I,非经甲同意不生效力。
三、因乙与丙之债权、物权契约不生效力,故丙即使善意亦无善意受让(民801、948)适用。
四、故,甲可向乙主张侵害其姓名权(民19)之损害赔偿(民184I前段)
        甲可向丙主张所有物返回请求权(民767)
        丙可向乙主张民110之损害赔偿及民179之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价金。
    但,丙如为恶意,则仅能主张民179之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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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6 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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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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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09-10-05 13:3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本题应与民法110条同时观察,
依民法110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对于善意之相对人,负损害赔偿之责。
法条只规定应『负损害赔偿之责』,虽然通常需法律行为无效才会有负损害赔偿之责,但是例外情形也有未解除契约而负损害赔偿之责。

可是你都说了未解除契约而负损害赔偿之则是例外情况了啊.... 表情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6 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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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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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讲很难讲明白,举个例子来说好了:
某甲将一台A车寄托于乙车行,乙车行老板遂以甲的名义将机车出卖给丙,
丙交付价金,乙也交付A车。

一、A车的所有权是甲,所以乙为民170的无权代理。
二、乙与丙的债权、物权契约,依民170I,非经甲同意不生效力。
三、因乙与丙之债权、物权契约不生效力,故丙即使善意亦无善意受让(民801、948)适用。
四、故,甲可向乙主张侵害其姓名权(民19)之损害赔偿(民184I前段)
      甲可向丙主张所有物返回请求权(民767)
      丙可向乙主张民110之损害赔偿及民179之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价金。
  但,丙如为恶意,则仅能主张民179之不当得利。

一、A车的所有权是甲,所以乙为民170的无权代理。
这里前提是A车的所有权,结论是无权代理,所有权讨论的是有权处分或是无权处分,代理权才是讨论有权或无权代理;这里到底要讨论什么呢?
二、乙与丙的债权、物权契约,依民170I,非经甲同意不生效力。
物权契约不等于物权行为。乙与丙的债权契约,基于债权相对性,只要乙丙意思合致加上价金及标的物合意买卖契约即为成立。这里如果是物权契约,乙丙对于移转A车合意契约也是成立。但是物权行为则需经甲同意始生效力。
三、因乙与丙之债权、物权契约不生效力,故丙即使善意亦无善意受让(民801、948)适用。
如以善意受让(民801、948)讨论乙丙间的物权行为,因为善意受让是无权处分的例外,即使乙对A车无权处分,丙主张善意受让仍可取得A车所有权。另本项亦应为物权行为而非物权契约。
四、故,甲可向乙主张侵害其姓名权(民19)之损害赔偿(民184I前段)
      甲可向丙主张所有物返回请求权(民767)
      丙可向乙主张民110之损害赔偿及民179之不当得利,要求返还价金。
要主张侵害姓名权要件可能有点问题(保留);
承前,如果推论丙得主张善意受让,甲向丙主张所有物返回请求权,丙亦得以善意受让抗辩拒绝返还。
当丙未以善意受让抗辩,或甲主张民法949盗赃遗失物请求返还A车时,丙可向乙主张民110之损害赔偿及民179之不当得利。
既是损害赔偿,应依民法213-218主张赔偿,而不是只有价金而已。
如主张179不当得利,也应依民法181-183规定请求,也是不限于价金而已。

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06 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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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你都说了未解除契约而负损害赔偿之则是例外情况了啊....  

对啊,然后呢?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06 08:18 |
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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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两位大大讨论得有一点『混乱』,许多法律观念稍有『闪失』,尚请各方高手指正。

在此谨就法律行为之效力作解释。

法律行为效力之真正根据在于其是否合乎公共秩序,所以民法条文都是在确认、具体化公共秩序在什么地方。

当一个法律行为违反公共秩序时,如果要对它制裁,就是不让它发生效力,而不让它发生效力其实就是不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无效是最严重的一种制裁,除了无效,另外还有得撤销、效力未定等三种制裁方式。

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的无效,没有什么补救、反悔的机会。

得撤销是先让它有效,如果当事人一方想要撤销的话,撤销以后才让它无效,比较有转圜的空间。

效力未定是先让它无效,但是事后有可能变成有效;效力未定是需要承认的行为,先让它无效,但是当有权人承认后,变成有效。

所以本题的答案有可能是无效及效力未定,当无效和效力未定同时出现时,选效力未定;当无效或效力未定单独出现时,均可选。

补充:本题无『有效』选项之可能,『得撤销』为先有后无,亦无选项之可能。


个人意见,请各方指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10-06 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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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结论是...都可以吗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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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07 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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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未定是先让它无效,但是事后有可能变成有效』

换言之可以做以下的推论:未成年人第三人订立的契约,需得法定代理人事前同意或事后承认始生效力。法定代理人未为同意或承认前契约『无效』。因为『无效是自始确定当然的无效,没有什么补救、反悔的机会』,那么为什么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认后契约又为有效?

在下以为,效力未定是法律行为处于不确定状态,而非先推定为无效。
又,无效不是和效力未定同时出现,先为效力未定经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认后可能有有效或无效的结果。另外相对人亦有催告权(民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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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07 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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