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642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isa_lee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2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活动] 98年度台湾活力~租税巡礼摄影比赛
98年度台湾活力~租税巡礼摄影比赛

相关档案

一、      宣导宗旨:为让一般民众及学生了解政府各项财政收入,主要是
在从事各项社会工作及建设,以本局辖区之租税相关活动、成果及国家建设为主题,希望社会大众于构思题材、搜集资料时,增进其对国家租税收入重要性的认识,进而培养诚实纳税的风气。
二、      主办单位: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 。
三、      协办单位:台中市地方税务局,本局所属各分局、稽征所。
四、      参加资格:本局辖内(苗栗县、台中县、台中市、南投县、彰化  
县、云林县、)社会人士及各高中职、大专院校学生。
五、      比赛办法:
(一)      比赛分学生组及社会组2组竞赛。
(二)      作品主题:
1. 以中区国税局辖区(苗栗县、台中县、台中市、南投县、彰化县、云林县)之租税相关活动、成果及国家建设为主题。
2. 透过巧思凭创意或想像力,创造某种与租税相关之创意作品。
(三)      作品缴交时间:98年9月15日至9月30日止。
六、      报名方式:
(一)      报名参赛者须于报名表填具完整基本资料(如附表),并将参赛作品(背面须浮贴报名表),于98年9月30日(星期三)报名截止日前,迳送本局服务科(地址:40358台中市民生路168号8楼)或本局各分局、稽征所。
(二)      邮寄送件者,以邮戳为凭(请于信封注明「摄影比赛作
品」)。
(三)      亲自送件者,应以上班时间内送至收件地点,逾期不予受理。
七、      比赛方式、时间暨结果公布:
(一)      邀请相关专家组成评选小组,于10月下旬公开评审。
(二)      评审标准:主题相关性25%、构图及创意50%、摄影品质25%。
(三)      评选结果将另函通知得奖者,并于98年11月10日公布在中区国税局网站上。(http://www.ntact.gov.tw)。
八、参赛作品规定:
(一)      参赛作品不得注记任何字样符号,且须为不曾发表且无任何侵害他人权利之新创作,倘有涉及着作权疑虑或纠纷,请勿参赛,若发生争议情事,参赛者须自负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得奖作品已发表但涉及侵害他人权利者,由本局取消得奖资格并追还相关奖金、奖状及奖品。
(二)      作品规格:请将照片冲洗成彩色相片,规格:8×12英吋(A4),不可装裱、格放、加色、电脑合成、彩绘、叠片、拷贝、组合及连作,违者作品不予评审,并以弃权论,每件作品应检附报名表1张,参加作品每人最多以3件为限。
(三)      参赛作品概不退还,另得奖之作品,请于规定期限内将作品之原底片或数位档案(数位相片须为每张600万画素以上之tiff或jpg光碟档案),用适当之包装,以邮寄送达指定地点,经审核无误后,方予给奖,若无法于期限内交付,即取消得奖资格。
(四)      各奖项之奖金、奖品,依税法规定,扣缴所得税(奖品依活动奖项所列市值计算需缴税金)。
(五)      所有参赛得奖作品之着作财产权归主办单位所有,并得供租税宣传展览或印刷使用,不另给酬。
(六)      若因参赛作品水准不及给奖标准,主办单位有权从缺处理。
(七)      凡参赛者均视为同意并遵循上述各项规定,如有未尽事宜,主办单位得随时补充增订之。
九、活动奖项:摄影比赛部分依参赛主题按学生组及社会组分别录取,名额及奖励如下:
(一)      金牌奖1名:提货单15,000元及奖状乙纸。
(二)      银牌奖2名:提货单12,000元及奖状乙纸。
(三)      铜牌奖3名:提货单9,000元及奖状乙纸。
(四)      优选奖5名:提货单6,000元及奖状乙纸。
(五)      佳作奖10名:提货单3,000元及奖状乙纸。
十、洽询方式:参赛者可至财政部台湾省中区国税局网站(http://www.ntact.gov.tw)之最新消息,下载活动简章及报名表或拨打电话:(04)23051111分机8928查询。
十一、本局各分局、稽征所联络人、电话及地址明细表如附表2。



拗莲作丝寸难绝 枯荷残叶心上秋
藕断丝连情犹牵 奈何愁情上心头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 | Posted:2009-10-07 14:0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947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