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接正犯的定义:
所谓间接正犯,是一种法理的认定;深入言之,是一种为了防止直接正犯与教唆犯之间所生的法律漏洞的填补。行为人把他人当作工具予以利用,并且支配该人为犯罪以遂其犯意。换言之,所谓间接正犯,乃以犯罪支配观点而言,行为人出于法律或事实之理由,而支配他人行为工具,居于掌握全局之幕后操纵者之地位,控制犯罪行为整个过程,而被利用者通常不成立犯罪为其最大之特色。
二、间接正犯的类型:
(一)利用他人不具构成要件该当性之行为: ex.甲为了杀乙,骗无化学常识的乙喝王水作体内环保。
(二)利用他人的无故意行为: ex.甲利用乙去偷旁边机车的安全帽(乙以为安全帽是甲的)。
(三)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 ex.甲假造乙吸毒的证据,并利用警察去逮捕乙。
(四)利用无责任能力人之行为: ex.甲骗10岁的小孩子去炮竹工厂点火。
(五)利用他人禁止错误之行为: ex.甲被乙性侵心怀恨意,日后骗男友丙说去打乙是正当防卫不犯法,于是丙去狠狠教训了乙。
(六)利用他人被强制的行为: ex.甲拿刀抵着乙,叫乙去杀旁边熟睡的丙。
三、甲利用不知情的乙登载不实的诊断书,可能该当第215条之间接正犯,惟客观上甲不具该条规定之身分,故不该当。
太久没写定义题,脑袋都生锈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