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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0913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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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教过失犯的答题架构
请教大大遇到过失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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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7 12:11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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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实例题?
客观:
客体
主体
行为
因果关系
结果
客观处罚条件

主观:
过失
  其他期待可能
阻却违法
阻却罪责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7 2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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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为公车司机,在右侧镜子看到右方乙骑机车与其平行
甲要右转.心想有打方向灯,乙应该会看到而让他先右转
但乙乃被公车撞死.
请问甲有何刑责?

请解惑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7 2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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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开公车撞死乙,成立过失杀人罪
1甲开公车,致撞死乙,客观上难以想像其不存在,且甲开公车为一危险行为,却发生事故,可归责.(也可用实务的相当因果关系)
2甲被期待遵守行车交通规则,及注意车辆行驶安全,可期待其为安全驾驶.今甲明知乙同行,仅依其认为乙会见到其闪右证,而退让的主观,却没有客观上注意到乙的行驶路线,及公车转湾应减速,并避免撞硑.则甲为有认识的过失.(刑法14II)
3复查并无阻却违法事由,及阻却罪责由,依刑法1,14II,271I,271II,成立过失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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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3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7 23:27 |
小严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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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的话要先从他的要件 就是主客观注意义务的违反 及主客观预见可能性的存在去架构

而一般学者认为过失犯中客观构成要件的讨论跟故意犯一样

所以也是可以直接由因果关系及客观归责(学说) 或相当因果关系(实务) 去加以讨论

客观归责的部分我觉得会着重在常态关联性 与保护规范理论

个人浅见  请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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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经国先生---风雨的阻挡,环境的横逆,'往往是弱者消极的失败的藉口,却是勇者奋发自励成功的磨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 | Posted:2009-10-28 01:35 |
冰咖啡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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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09-10-27 23: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为公车司机,在右侧镜子看到右方乙骑机车与其平行
甲要右转.心想有打方向灯,乙应该会看到而让他先右转
但乙乃被公车撞死.
请问甲有何刑责?

请解惑表情
公车司机甲开车撞到机车骑士乙的行为可能成立第276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罪:
(一)构成要件该当性:
    1.客观上,甲为公车司机,驾驶公车运客为其主要业务。甲驾驶公车时于转弯时撞到乙,乙因而死亡,两者显有相当因果关系。且依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第1项第7款,转弯车应让直行车先行。甲并未遵照规则安全驾驶,据此,甲的行为显有违反客观必要注意义务且具结果之客观预见可能性及回避可能性。
    2.主观上,甲没有撞死乙的意欲,并非故意。依题意,甲能预见车祸的发生会造成乙死亡,但确信有看见方向灯的乙会先让行,而不会导致车祸,依第14条第2项:「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者,以过失论。」甲属于有认识过失。
(二)违法性及责任:
    依题意,甲并无阻却违法及责任事由。
(三)结论:
    甲成立276条第2项业务过失致死罪。



表情 以上小弟不懂装懂的见解,有错误请不吝指教。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09-10-28 07:1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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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4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8 0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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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是要加上业务.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8 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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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各位大大的解答表情
小弟个人的解题方式会与冰咖啡一样.以三阶论为主表情
但过失犯的解题可以和故意犯一样吗?表情
不是要以小严大大所说的架构去解题吗?
可否请小严大大以过失犯的架构或客观归责理论来解题吗?谢谢您!表情
因为小弟不太会应用这种架构.不知如何去解释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09-10-28 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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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0-27 23:2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甲开公车撞死乙,成立过失杀人罪
1甲开公车,致撞死乙,客观上难以想像其不存在,且甲开公车为一危险行为,却发生事故,可归责.(也可用实务的相当因果关系)
2甲被期待遵守行车交通规则,及注意车辆行驶安全,可期待其为安全驾驶.今甲明知乙同行,仅依其认为乙会见到其闪右证,而退让的主观,却没有客观上注意到乙的行驶路线,及公车转湾应减速,并避免撞硑.则甲为有认识的过失.(刑法14II)
3复查并无阻却违法事由,及阻却罪责由,依刑法1,14II,271I,271II,成立过失杀人罪.
-----------------------
2中文意可否看出客观注意义务和客观预见可能性?及主观注意义务及主观预见可能性?
若将后2个主观,放到罪责来看(过失双重功能),则如何说明?
而期待可能性是放在一阶或三阶?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8 13: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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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客观归责是放因果关系项下讨论?或用以解释其过失?
续前:
1则将两个主观也放在罪责中时,则:
甲有减免罪责的可能.期待乙为合法行为?(信赖保护讨论)
2但若将信赖保护放在客观归责,则如冰大的甲违反让直行实先行,不能主张仅闪右灯即信赖乙会让路,....则可归责.
而甲车撞乙车,不必然乙会死,何来相当因果关系?
(这情形,是否有在因果关系中,同时将相当因果关系,以及客观归责用在一起,并将罪责的期待可能性,或主观构成要件的注意义务,都放在客观构成要件检讨上?)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0-28 1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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