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归责是最近新兴的理论(德国)
现在我国的实务几乎一面倒都是采相当因果关系
因为实务法官都比较资深
不过现在比较新进的法官也开始有在用这样的理论
在B中有A的前阶,
而C有B的常态关联
是因为条件理论是事实结果认定的问题
但是相当因果关系其实与客观归责两者都是涉及价值判断
所以说我个人觉得在B中有A的前阶>>>先论条件再做(相当因果关系)的价值判断
而C有B的常态关联>>>因为客观归责也是价值判断阿~这正是呼应上述黄老师所说:C为因果关系下位概念,但独立运作(黄常仁)
既然客观规则是由相当因果关系所独立出来的下位概念,自然C与B会有常态关联了
大大所提上述两说
1,C为因果关系下位概念,但独立运作(黄常仁)
2先条件理论,在C(结果归责)
这两说都有人用
比较偏日派的就用相当因果关系
比较偏德派的爱用客观规则
只要论理说得通,先条件
接着要用相当因果关系还是要客观规则就看大大自己的喜好了
不过因为目前实务是采相当因果关系
所以这样看起来应该是两个论点都会并陈了
我个人觉得相当因果关系感觉比较没有说服力(呵呵)
我不知道我这样的理解有没有错误勒?
如果有其他大大可以指正就更好了
不过扑马老师(保成)说他以前考律师也都没有写客观规则
分数也是相当高分
不过高点王政大感觉比较喜欢客观规则
他上课讲很多德国的通说还有黄荣坚老师的见解
参考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