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42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小室哲栽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06 鲜花 x1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其他]考试院诉愿决定委员会针对警察特考三等考试的诉愿问题
考试院诉愿决定委员会于98年8月17日针对警察特考三等考试的诉愿问题作出诉愿决定之后续问题及发展。

据闻考试院诉愿决定委员会已于98年8月17日针对警察特考三等考试的诉愿问题作出诉愿决定,内容除了撤销原处分之外,并「要求内政部(警政署)应于2个月之内安排诉愿人等18人至警察大学接受4个月以上的训练」,由于此次的诉愿决定内容与以往不同,已从「撤另处」转变为「撤迳处」,内政部(警政署)已无法坐视不管,影响甚为钜大。对于此一冲击,警察考试达人朱源葆警官认为,本案后续会有以下的问题与发展:
 
一、首先是政治效应问题,我们都知道,警察特考录取人员训练的主管机关是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内政部(警政署)仅为委训机关,因此对于警察特考训练的诉愿问题,考试院应该直接节制下级机关保训会,而非内政部,而内政部因非隶属于考试院,基于分权原则,考试院也不宜直接节制内政部,但本案之诉愿决定,考试院却直接变更内政部的行政处分,并「直接要求」内政部依据诉愿决定内容执行,显然把内政部当成直接下级机关,作法上值得争议。一般比较妥适的作法,应该是透过行政院与考试院的高层协商,再由行政院决定是否要求内政部执行。本案在诉愿决定时,显然没有考虑到五权宪法上的这个问题。
 
二、其次是诉愿救济的问题,我们都知道,在诉愿机制上,诉愿人如果败诉,依法都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藉由行政法院的司法审查,以周全保障权益。本案照理说考试院是在宣告保训会败诉,但其结果却是宣告内政部(警政署)败诉,由于内政部(警政署)是委训机关,委训机关所作的行政处分,如同保训会授权,基于下级机关的作为受到上级机关的节制,遇到问题不会向上级机关提出争讼的道理,因此内政部(警政署)对本案也没有机会提出行政诉讼,简直是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这也透露出诉愿法上的盲点,有待修补。
 
三、另外在本案的影响上,有以下三件事值得观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 此文章被tenpage在2009-11-12 14:41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1-09 00:5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262670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