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576 个阅读者
 
<<   1   2  下页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刑法]征刑分罪分类
  大大们是否有或整理:以利国考大大们背法条!
1刑分中告诉乃论罪名
2刑分中未遂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5 13:36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6加重结果犯
7行为犯
8继续犯
9危险犯 表情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5 17:04 |
yiching2565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五、结合犯之罪名:
第226-1条(妨害姓自主罪之结合犯):犯§221、222、224、224-1、225 + §271;§278
第249条(发掘坟墓之结合犯):§248 + §247 Ι Ⅱ
第332条(强盗罪之结合犯):
        犯强盗罪(§328 Ι Ⅱ、329) + §271
                                              + §173Ι §174Ι.Ⅱ §175Ι.Ⅱ;§221;§347;§278
第334条(海盗罪之结合犯):犯海盗罪§333+同§332所结合之罪
第348条(掳人勒赎罪之结合犯):犯§347Ι + §271
                                                          + §221;278


回覆的有点乱...请见谅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09-12-26 16:18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中华民国刑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国98年5月19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国98年6月10日

                                            回首页>>
【章节索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法例 §1        
第二章 刑事责任 §12
第三章 未遂犯 §25       第四章 正犯与共犯 §28
第五章 刑 §32         第六章 累犯 §47
第七章 数罪并罚 §50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 §57
第九章 缓刑 §74        第一○章 假释 §77
第一一章 时效 §80       第一二章 保安处分 §86
                                            回首页>>
【第二编 分则】
第一章 内乱罪 §100           第二章 外患罪 §103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 §116         第四章 渎职罪 §120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135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 §142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 §149         第八章 脱逃罪 §161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 §164    第一○章 伪证及诬告罪 §168
第一一章 公共危险罪 §173        第一二章 伪造货币罪 §195
第一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 §201      第一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 §206
第一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 §210      第一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221
第一六章之一 妨害风化罪 §230      第一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 §237
第一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 §246 第一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251
第二○章 鸦片罪 §256          第二一章 赌博罪 §266
第二二章 杀人罪 §271          第二三章 伤害罪 §277
第二四章 堕胎罪 §288          第二五章 遗弃罪 §293
第二六章 妨害自由罪 §296        第二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 §309
第二八章 妨害秘密罪 §315        第二九章 窃盗罪 §320
第三○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 §325     第三一章 侵占罪 §335
第三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 §339     第三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 §346
第三四章 赃物罪 §349          第三五章 毁弃损坏罪 §352
第三六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 §358
                                            
第十二条(犯罪之责任要件--故意、过失)
  行为非出于故意或过失者,不罚。
  过失行为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
第十四条(有认识之过失与无认识之过失)
  行为人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为过失。
  行为人对于构成犯罪之事实,虽预见其能发生而确信其不发生者,以过失论。
第十九条(责任能力--精神状态)
  行为时因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识其行为违法或欠缺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者,不罚。
  行为时因前项之原因,致其辨识行为违法或依其辨识而行为之能力,显着减低者,得减轻其刑。
  前二项规定,于因故意或过失自行招致者,不适用之。

第七十五条之一(缓刑宣告之撤销2)
  受缓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认原宣告之缓刑难收其预期效果,而有执行刑罚之必要者,得撤销其宣告:
  一、缓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刑期内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确定者。
  二、缓刑期内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缓刑期内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之宣告确定者。
  三、缓刑期内因过失更犯罪,而在缓刑期内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确定者。
  四、违反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负担情节重大者。
  前条第二项之规定,于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适用之。








第一百零八条II过失犯战时不履行军需契约罪
第一百十条(公务员过失泄漏交付国防秘密罪)独立处罚
第一百二十七条II过失违法执行不应执行行刑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公务员过失泄漏国防以外之秘密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II(公务员过失纵放或便利脱逃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II(失火烧毁现住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III(失火烧毁非现住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III(失火烧毁住宅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险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过失准放火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II(过失决水侵害现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III,IV(过失决水侵害现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未有人在之建筑物罪)
第一百八十条III(过失决水侵害住宅等以外之物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II(过失破坏防水蓄水设备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II,III(过失,业务过失倾覆或破坏现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III,IV(过失,业务过失妨害舟车及航空机行使安全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之一III(过失不法使用爆裂物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之二III(过失放溢核能、放射线致生公共危险之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III过失,业务过失损坏保护生命设备罪)
第一百九十条III(过失妨害公众饮水罪)
第一百九十条之一IV(过失流放毒物罪)                    
第二百七十六条(过失,业务过失致人于死罪)(独立法条)
第二百八十四条(过失,业务过失伤害罪)【告诉乃论】§287

........
以上初部整理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tenpage) | 理由: 辛苦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6 16:35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中华民国刑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国98年5月19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国98年6月10日

第一编  总 则  第三章  未 遂 犯
第二十五条(未遂犯)
  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不遂者,为未遂犯。
  未遂犯之处罚,以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并得按既遂犯之刑减轻之。

                                            
第一百零三条II(故意通谋开战端罪未遂罪)
第一百零四条II(意图通谋丧失领域未遂罪)
第一百零五条II(故意直接抗敌民国未遂罪)
第一百零六条II(单纯助敌未遂罪)
第一百零七条II(加重助敌未遂罪)
第一百零九条III(泄漏交付国防秘密未遂罪)
第一百十一条II(刺探搜集国防秘密未遂罪)
                                            
第一百二十九条II(违法征收罪、抑留或克扣款物未遂罪)
第一百三十七条II(妨害考试未遂罪)
第一百四十二条II(妨害投票自由未遂罪)
第一百四十六条III(妨害投票正确未遂罪)
第一百六十一条IV(脱逃罪未遂罪)
第一百六十二条IV(纵放或便利脱逃未遂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II(公务员纵放或便利脱逃未遂罪)

第一百七十三条III(放火烧毁现住建筑物及交通工具未遂罪)
第一百七十四条IV(放火烧毁非现住建筑物及交通工具未遂罪)
第一百七十六条(准放火未遂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III(决水侵害现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有人所在之建筑物及交通工具未遂罪)
第一百七十九条IV(决水侵害现非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现未有人在之建筑物未遂罪)
第一百八十一条III(破坏防水蓄水设备未遂罪)
第一百八十三条III(倾覆或破坏现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未遂罪)
第一百八十四条V(妨害舟车及航空机行使安全未遂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III(妨害公众往来安全未遂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V(劫持交通工具未遂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二IV(危害毁损交通工具未遂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之一V(不法使用爆裂物未遂犯)
第一百八十七条之二IV(放溢核能、放射线致生公共危险未遂犯)  
第一百八十七条之三III(无正当理由使用放射线之未遂犯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IV(损坏保护生命设备未遂罪)
第一百九十条IV(妨害公众饮水未遂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之一IV(流通食品下毒未遂罪)
第二编  分 则  第一二章  伪造货币罪  >>相关裁判全文
第一百九十五条II(伪造变造通货、币券未遂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III(行使收集或交付伪造变造通货、币券罪未遂犯)
第一百九十七条II(减损通用货币未遂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III(行使减损通用货币未遂罪)
                                            
第二百二十一条II(强制性交未遂罪)【告诉乃论】§229-1
第二百二十二条II(加重强制性交未遂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III(乘机性交猥亵未遂罪)
第二百二十六条之一(强制性交猥亵等罪之杀人重伤害之结合犯未遂罪?)  
第二百二十七条V(未成年人同意性交未遂罪)【告诉乃论】§229-1
第二百二十八条III(利用权势性交或猥亵未遂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II(诈术性交未遂罪)

第二百三十一条之一IV(图利强制使人为性交猥亵未遂罪)
第二百四十条IV(和诱未遂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IV(略诱未遂罪)
第二百四十二条II(移送被诱人出国未遂罪)
第二百四十三条II(收受藏匿被诱人或使之隐避未遂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III(侵害尸体、侵害遗骨遗发殓物遗灰未遂罪)
第二百四十八条II(发掘坟墓未遂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II(妨害贩运农工物品未遂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III(制造鸦片、毒品未遂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IV(贩卖运输鸦片、毒品未遂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II(制造贩卖吸食鸦片器具未遂罪)
第二百五十九条II(为人施打吗啡或以馆舍供人吸食鸦片未遂罪)
第二百六十条(栽种与贩运罂粟种子未遂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公务员强迫他人栽种或贩运罂粟种子未遂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公务员包庇烟毒未遂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II(普通杀人未遂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II(杀直系血亲尊亲属未遂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II(义愤杀人未遂罪)
第二百七十四条II(母杀婴儿未遂罪)
第二百七十五条II(加工自杀未遂罪)
第二百七十八条III(重伤未遂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III(未得孕妇同意使之堕胎未遂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II(使人为奴隶未遂罪)
第二百九十六条之一VI(买卖人口为性交或猥亵未遂罪)
第二百九十七条II(意图营利以诈术使人出国未遂罪)
第二百九十八条III(略诱妇女结婚罪、加重略诱罪未遂罪)
第二百九十九条II(移送被略诱人出国未遂罪)
第三百条II(收藏隐避被略诱人未遂罪)
第三百零二条III(剥夺他人行动自由未遂罪)
第三百零四条II(强制未遂罪)
                                            
                                            
第三百十五条之二(图利为妨害秘密未遂罪)
第三百二十条III(普通窃盗未遂罪、窃占未遂罪)
第三百二十一条II(加重窃盗未遂罪)(条文明定)
第三百二十三条(窃能量以窃取动产论)(有未遂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III(普通抢夺未遂罪)
第三百二十六条II(加重抢夺未遂罪)(明文规定)
第三百二十八条IV(普通强盗取财得利未遂罪)
第三百三十条II(加重强盗未遂罪)
第三百三十五条II(普通侵占未遂罪)
第三百三十六条III(公务公益侵占罪、业务侵占未遂罪)

第三百三十九条III(普通诈欺未遂罪)
第三百四十一条III(准诈欺未遂罪)
第三百四十二条II(背信未遂罪)
第三百四十六条III(单纯恐吓取财得利未遂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III(掳人勒赎未遂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之一(意图勒赎而掳人未遂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II(毁坏建筑物、矿坑、船舰未遂罪)
..........
以上被部整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6 16:36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未遂犯,除了校正外,还得加上即未遂标准!有待整理!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6 16:39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中华民国刑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国98年5月19日
                                            
第二百二十一条(配偶间强制性交罪)【告诉乃论】§229-1
第二百二十四条(配偶间强制猥亵罪)【告诉乃论】§229-1
第二百二十七条(未成年人)【18Y以下犯本罪告诉乃论】§229-1
第二百二十九条之一(告诉乃论)
  对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罪者,或未满十八岁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条之罪者,须告诉乃论。
第二百三十条(血亲为性交罪)【告诉乃论】§236
第二百三十六条(告诉乃论)
  第二百三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第二百三十八条(诈术结婚罪)【告诉乃论】§245
第二百三十九条(通奸罪)【告诉乃论】§245
第二百四十条(和诱罪)【告诉乃论】第二项
第二百四十五条(告诉乃论与不得告诉)
  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第二百三十九条之罪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诉。
第二百七十七条(普通伤害罪)【告诉乃论】第一项~§287
第二百七十九条(义愤伤害罪)告诉乃论?
第二百八十一条(加暴行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罪)【告诉乃论】§287
第二百八十四条(过失伤害罪)【告诉乃论】§287
第二百八十五条(传染花柳病、痲疯罪)【告诉乃论】§287
第二百八十七条(告诉乃论)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四条及第二百八十五条之罪,须告诉乃论。但公务员于执行职务时,犯第二
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百九十八条(略诱妇女结婚罪、加重略诱罪)【告诉乃论】§308
第三百零六条(侵入住居罪)【告诉乃论】§308
第三百零八条(告诉乃论)
  第二百九十八条及第三百零六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第二编  分 则  第二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314)
三百零九条(公然侮辱罪)
第三百十条(诽谤罪)
第三百十二条(侮辱诽谤死者罪)
第三百十三条(妨害信用罪)
第三百十四条(告诉乃论)
  本章之罪,须告诉乃论。
                                            
第三百十五条(妨害书信秘密罪)【告诉乃论】§319
第三百十五条之一(妨害秘密罪)【告诉乃论】§319
第三百十六条(泄漏业务上知悉他人秘密罪)【告诉乃论】§319
第三百十七条(泄漏业务上知悉工商秘密罪)【告诉乃论】§319
第三百十八条(泄漏职务上工商秘密罪)【告诉乃论】§319
第三百十八条之一(泄密之处罚)【告诉乃论】§319
第三百十八条之二(加重其刑)【告诉乃论】§319
第三百十九条(告诉乃论)
  第三百十五条、第三百十五条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条至第三百十八条之二之罪,须告诉乃论。
                                            
第三百二十四条(亲属相盗免刑与告诉乃论)
                                            
第三百五十二条(毁损文书罪)【告诉乃论】§357
第三百五十四条(毁损器物罪)【告诉乃论】§357
第三百五十五条(间接毁损罪)【告诉乃论】§357
第三百五十六条(侵害债权罪)【告诉乃论】§357
第三百五十七条(告诉乃论)
  第三百五十二条、第三百五十四条至第三百五十六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第三百五十八条(入侵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罪)*立法理由【告诉乃论】§363
第三百五十九条(破坏电磁纪录罪)*立法理由【告诉乃论】§363
第三百六十条(干扰电脑或其相关设备罪)*立法理由【告诉乃论】§363
第三百六十三条(告诉乃论)
  第三百五十八条至第三百六十条之罪,须告诉乃论。

...........
初步整理,刑诉可用.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6 19:20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中华民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之一(强制性交猥亵等罪之杀人或重伤害之结合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罪,而故意杀害被害人者;使被害人受重伤者.                                           
第二百四十九条(发掘坟墓结合罪)=发掘+损尸
第三百三十二条(强盗结合罪)=强盗+杀人(或+火,性,掳,伤),共五种
第三百三十四条(海盗结合罪)=同上
第三百四十八条(掳人勒赎结合罪)=掳+杀人(或+性,伤),共3种
........
结合犯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0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6 19:44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中华民国刑法
【制定/修正日期】民国98年5月19日
【公布/施行日期】民国98年6月10日
第十七条(加重结果犯)
  因犯罪致发生一定之结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规定者,如行为人不能预见其发生时,不适用之。


                                            
第一百二十五条II(滥权追诉处罚致死致重伤加重结果罪)
第一百二十六条II(凌虐人犯致死致重伤加重结果罪)
第一百三十五条II(妨害公务执行及职务强制致死致重伤加重结果罪)
第一百三十六条II(聚众妨害公务致死致重伤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II(妨害公众往来安全致死致重伤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II,IIII(劫持交通工具罪致死致重伤)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二II,III(危害毁损交通工具致毁致死致重伤罪)
第一百八十六条之一II(不法使用爆裂物致死致重伤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之二II(放溢核能、放射线致生公共危险之致死致重伤罪)
第一百八十七条之三II(无正当理由使用放射线之致死,致重伤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II(损坏保护生命设备致死致重伤罪)
第一百八十九条之二II(阻塞逃生通道致死致重伤罪)
第一百九十条II(妨害公众饮水致死致重伤罪)
第一百九十条之一III(流放毒物罪致死致重伤罪)
第一百九十一条之一III(流通食品下毒结果加重犯)
                                            
第二百二十六条(强制性交猥亵罪之加重结果犯)
  犯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或第二百二十五条之罪,因而致被害人于死者,处无
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杀或意图自杀而致重伤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七条II(普通伤害罪加重结果犯)
 
第二百七十八条(重伤加重结果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义愤伤害致死加重结果罪)


第二百八十二条(加工自伤致死加重结果罪)
 
第二百八十四条II,IV(普通或业务过失伤害致死加重结果罪)
第二百八十九条II(加工堕胎致死致重伤加重结果罪)
第二百九十条II(意图营利加工堕胎加重结果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II(未得孕妇同意使之堕胎加重结果罪)
第二百九十三条II(无义务者之遗弃加重结果罪)
第二百九十四条II(违背义务之遗弃加重结果罪)
第三百零二条II(剥夺他人行动自由加重结果罪)
第三百二十五条II(普通抢夺加重结果罪)
第三百二十八条III(普通强盗加重结果罪)
第三百三十三条III(海盗罪、准海盗罪加重结果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II(掳人勒赎加重结果罪)
第三百五十三条II(毁坏建筑物、矿坑、船舰加重结果罪)
……………….
加重结果犯=致死致重伤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6 20:49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各位大大们,请将以上资料放在心上,并试着编口诀来记忆.以后讨论.

其他的:这些只要记刑分行为要件,应可以判别,就先不做了.
1刑分共犯
2继续犯
3行为犯
4结果犯

.......
另外加重犯,是否有大大愿意帮忙整理一下?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26 21:10 |

<<   1   2  下页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9211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