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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拙见:

先用1140条来看:(乙)继承开始前死亡丧失继承权者,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丙)代位继承其应继分

再用1145条来看丧失继承: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丧失其继承权
一、故意致被继承人(甲)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A)甲因乙之过失而死==>乙继承
(B)乙抛弃继承=======>丙继承(1138+1139)
(C)丙故意杀死乙=====>丙代位继承(1145+1140)
(D)甲、乙同时死亡===>丙代位继承(11+1140)

争点在于甲乙同死
丙是依1139本位继承OR依1140代位继承?
通说认为1140条所谓继承开始前包含同时,故采代位继承为当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9 0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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