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006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K8023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请教行政院组织的不管部会消失了吗?
关于99.2.3 新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2-05 23:19 |
李屯风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7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好意思,这个不管部会除了网路上叙述的:

「行政院不管部会的政务委员的主要功能是奉行政院院长之命处理不属于各部会之综合事务或特定事务 」

是还有什么功能呀!


听别人唱歌,其实也不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06 00:36 |
K80233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只是很好奇,新出来的行政院组织法,不管部会被改消失了

宪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2-07 00:40 |
李屯风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7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99年2月3日 公布强行通过的行政院组织法,第15条 " 本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
也就是目前还没适用新法。 不管部门是存在的才对。   至于我的问题已解决。

99年2月3日 公布的行政院组织法
来源:行政院公报资讯网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6026/ch09/type10/gov80/num27/Eg.htm


总统令 中华民国99年2月3日
华总一义字第09900024171号
兹修正行政院组织法,公布之。

总   统 马英九
行政院院长 吴敦义

 

行政院组织法

中华民国99年2月3日公布

第 一 条       本法依宪法第六十一条制定之。

第 二 条       行政院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

第 三 条       行政院设下列各部:

一、 内政部。

二、 外交部。

三、 国防部。

四、 财政部。

五、 教育部。

六、 法务部。

七、 经济及能源部。

八、 交通及建设部。

九、 劳动部。

十、 农业部。

十一、 卫生福利部。

十二、 环境资源部。

十三、 文化部。

十四、 科技部。

第 四 条       行政院设下列各委员会:

一、 国家发展委员会。

二、 大陆委员会。

三、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 海洋委员会。

五、 侨务委员会。

六、 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

七、 原住民族委员会。

八、 客家委员会。

第 五 条       行政院置政务委员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务委员得兼任前条委员会之主任委员。

第 六 条       行政院设行政院主计总处及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

第 七 条       行政院设中央银行。

第 八 条       行政院设国立故宫博物院。

第 九 条       行政院设下列相当中央二级独立机关:

一、 中央选举委员会。

二、 公平交易委员会。

三、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第 十 条       行政院院长综理院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人员。

                      行政院院长因事故不能视事时,由副院长代理其职务。

第 十一 条         行政院院长得邀请或指定有关人员列席行政院会议。

第 十二 条         行政院置秘书长一人,特任,综合处理本院幕僚事务;副秘书长二人,其中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襄助秘书长处理本院幕僚事务。

                      行政院置发言人一人,特任,处理新闻发布及联系事项,得由政务职务人员兼任之。

第 十三 条         行政院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 十四 条         行政院为处理特定事务,得于院内设专责单位。

第 十五 条         本法自中华民国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开始施行。


听别人唱歌,其实也不错。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2-08 08:5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229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