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3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xbdkatee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2 鲜花 x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绪]98司五-民诉问题
9.下列何种诉讼行为不会导致诉讼程序之终结?
 (A)诉之撤回
 (B)诉讼标的之舍弃
 (C)诉讼和解
 (D)法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发光并非太阳的专利
 你 也可以 发 光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2-25 12:50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9.下列何种诉讼行为不会导致诉讼程序之终结?
 (A)诉之撤回
 (B)诉讼标的之舍弃
 (C)诉讼和解
 (D)法院就本案为实体判决确定

解答为(B)

民诉第 384 条当事人于言词辩论时为诉讼标的之舍弃或认诺者,应本于其舍弃或认诺为该当事人败诉之判决。
Q对当事人之舍弃下败诉之判决 诉讼不就终结了吗?
麻烦各位帮我解答 谢谢

个人想法(仅供参考):
所谓诉讼程序终结,即表示判决确定,不得再上诉。当对诉讼标的之舍弃或认诺,仅会造成败诉!
若对败诉所承担之内容,若有疑义,依然可以提起上诉!
此时,不能说:诉讼程序终结!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10-02-25 13:3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048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