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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之「同种」诉讼程序
民诉之「同种」诉讼程序


第257条

诉之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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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3 23: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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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版
诉之变更或追加,必须新诉与旧诉属于同一程序且无专属管辖之情形。
本法许可原告追加新诉,其目的在于使新诉与原诉(旧诉)合并其诉讼程序,以达诉讼经济之原则。
如追加之新诉,非与原诉得行同一种诉讼程序,则与其目的相违,自属不应准许。

例如:
对依一般诉讼程序之诉,不得追加应依人事诉讼程序之诉;
对依公示催告程序之诉,不得追加应依一般诉讼程序之诉。

(source: 陈薇老师民诉课本P.2-1-30)


[ 此文章被小奈噗在2010-03-18 06:0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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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17 1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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