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475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u91160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民法第 182 条第二项疑问?
民法第  182 条第二项:
受领人于受领时,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后知之者,应将受领时所得之利
益,或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时所现存之利益,附加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23 09:38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本条适用于给付型不当得利抑或都可以?
应适用于给付型不当得利 因法条用"受领"两字 也就是说相对人曾为给付
→(1)应适用于给付及非给付型不得利:
        因为本项系规定恶意不当得利受领人之效力,而不是以给付非给付型作为区别。
        又,如解释仅以给付型不当得利为限,对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如何保护?

2本项"利益"如果是非金钱的话 还需要附加利息吗?
非金钱不用利息   只有金钱才有利息可言
→ (2)利息属于利息之债,并非仅指狭义的约定利息,系指利息之债。
          因而学者解释利息之债,需为原本债权之收益、债权人不使用原本所生之收益之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均得为利息之债。
          所以虽非金钱,但为其他得收益之代替物应均得请求利息。

以上是小的个人的看法~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23 10:39 |
u91160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小弟忘了民181也是用受领人字眼 可见受领人和不当得利类型无关

2其他得收益之代替物应均得请求利息 可以举例说明吗? 小弟不是很明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23 12:10 |
sierfa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看法如后:
假设甲未经乙的同意,而擅自使用乙的外墙作广告。
乙除了可以请求相当于外墙出租之租金损害赔偿外,另外得以租金计算利息一并请求。

以上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3-23 12:32 |
u91160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3-23 12: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看法如后:
假设甲未经乙的同意,而擅自使用乙的外墙作广告。
乙除了可以请求相当于外墙出租之租金损害赔偿外,另外得以租金计算利息一并请求。

以上敬请指导~~



阁下说  "其他得收益之代替物应均得请求利息"

就本题而言 所谓代替物所指为何?

1代替物=外墙?  显然不合理  乙的外墙 并不具有可代替性
2代替物=租金?  租金不就是金钱吗?

那里有 非金钱之" 其他得收益之代替物"

小弟想阁下所举之例 似有错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23 14:16 |
u91160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03-23 12: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小的看法如后:
假设甲未经乙的同意,而擅自使用乙的外墙作广告。
乙除了可以请求相当于外墙出租之租金损害赔偿外,另外得以租金计算利息一并请求。

以上敬请指导~~



阁下说  "其他得收益之代替物应均得请求利息"

就本题而言 所谓代替物所指为何?

1代替物=外墙?  显然不合理  乙的外墙 并不具有可代替性
2代替物=租金?  租金不就是金钱吗?

那里有 非金钱之" 其他得收益之代替物"

小弟想阁下所举之例 似有错误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03-23 14:17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1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