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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dant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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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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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不点交之法拍屋
最近遇到棘手的问题,花了1400多万买了无点交的拍屋,还被债务人控告强制及侵占,想请问大家遇到这样的难题,有何途径可以解决?

债务人(甲)因经营不善,欠银行钱,房屋被法院拍卖(原作为出租用),当初法院讲明不点交,要拍定人(乙)自己解决,乙和原先租户沟通,双方均已了解此情势,原先租户亦和乙订好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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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2 23:03 |
钱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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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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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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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2 23:14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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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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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之法律关系
1、甲丙已无租赁契约,而由乙丙新订契约
2、甲无房屋所有权,乙有所有权(移转证明已取得)(或已移转登记?)
3、甲有事实占有(?):反驳,租约已移转,由丙事实上占有,甲仅为家具妨碍他人之占有(767)
4、法院不点交,并不表示:私人无权利以民法来维护权利(之前的存证信函,是否已说明取得所有权,及租约改定,事实占有人为丙,间接占有人为乙)(此为已主张民法767),并给一定时间,要求其移走其物品,但却拒绝,且要求100万搬迁费.
............
综上:
甲告乙之强制或妨害自由(民法302或304?),应无理由.(因为,乙为行使民法的767,且已经合理通知下,又合理地将无权占有防碍物家具,无损毁地送到甲,甲又签收了.)(此时,甲提出告诉,并无理由.)
另外,甲以100万元要求搬迁费(要有明证),则和家具价值或搬家成本相比,则甲构成恐吓取财,(以法律上的强制或妨碍自由之手段,迫使公权力相向,而使乙受到胁迫,被要求付100万元)事实上,前后一串接,甲已构成恐吓取财罪.
故乙合法行使其所有权之法律上权利(767),且房屋事实上占有人为丙,也同意乙进入屋内搬走甲之家具(无权妨碍他人之物),甲也签收了.(可要求搬家费),故乙并无任何刑事责任.
......
这种事,只要写清楚答辩状,即可.另外,可以反告甲恐吓取财之要胁.

(甲只是间接占有,没有事实上占有,但此间接占有已因租约改定+乙有所有权,而法律上移转为乙间接占有,丙还是直接占有),法院之点交,通常指事实上之交付.
如另有问题,可信箱再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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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200 (by 12191219) | 理由: 谢谢解答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3 09:13 |
春之柏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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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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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见过的是屋主(没有出租)被拍,点交前,拍定人(已取得所有权),开锁进门,屋主告同样罪名,但
答以:我的房子为何不能进去?
法官认为:无故意,所以不犯罪.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3 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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