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之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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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之法律关系 1、甲丙已无租赁契约,而由乙丙新订契约 2、甲无房屋所有权,乙有所有权(移转证明已取得)(或已移转登记?) 3、甲有事实占有(?):反驳,租约已移转,由丙事实上占有,甲仅为家具妨碍他人之占有(767) 4、法院不点交,并不表示:私人无权利以民法来维护权利(之前的存证信函,是否已说明取得所有权,及租约改定,事实占有人为丙,间接占有人为乙)(此为已主张民法767),并给一定时间,要求其移走其物品,但却拒绝,且要求100万搬迁费. ............ 综上: 甲告乙之强制或妨害自由(民法302或304?),应无理由.(因为,乙为行使民法的767,且已经合理通知下,又合理地将无权占有防碍物家具,无损毁地送到甲,甲又签收了.)(此时,甲提出告诉,并无理由.) 另外,甲以100万元要求搬迁费(要有明证),则和家具价值或搬家成本相比,则甲构成恐吓取财,(以法律上的强制或妨碍自由之手段,迫使公权力相向,而使乙受到胁迫,被要求付100万元)事实上,前后一串接,甲已构成恐吓取财罪. 故乙合法行使其所有权之法律上权利(767),且房屋事实上占有人为丙,也同意乙进入屋内搬走甲之家具(无权妨碍他人之物),甲也签收了.(可要求搬家费),故乙并无任何刑事责任. ...... 这种事,只要写清楚答辩状,即可.另外,可以反告甲恐吓取财之要胁.
(甲只是间接占有,没有事实上占有,但此间接占有已因租约改定+乙有所有权,而法律上移转为乙间接占有,丙还是直接占有),法院之点交,通常指事实上之交付. 如另有问题,可信箱再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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