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32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jimmy0123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1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附合與混合的區別標準
民法附合與混合的區別標準?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0 22:39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附合是兩物合在一起後,分開若成本太高.如油漆在車上(動和動),所以法律規定所有權劃為一個,另一個就準用不當得利
混合是兩物混在一起,可以分開的,但是誰是誰的分不清楚.例如,甲將乙的銅錢,放在甲的銅錢中,一堆錢,分得出誰的嗎?(原物已分不清了.)
引申問題:
1支票存款,銀行因偽支票而支付,損失算誰的?
2活期存款,銀行因為偽提款單而支付,損失算誰的?
3甲交乙1萬元鈔票保管,乙過了10天,甲要求卻不還,告乙侵占有理?
4同上,1萬元有用信封包著,告乙侵占有理?
5甲偷乙的輪胎裝在丙的車上,輪胎所有權歸誰?
6甲偷乙的磚,貼在丙的屋內,磁磚所有權歸誰?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50 (by 12191219) | 理由: 謝謝答覆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1 08:36 |
sierfa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2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小的也有問題,也請大大開釋:
1.在他人土地下葬,墳墓跟土地有無附合或混合的適用?
  棺木有無附合或混合的適用?
  屍體有無附合或混合的適用?

謝謝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4-11 09:06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古代:沒用水泥,則根本沒有附合混合(剛埋不久)
若久了,肉水入泥(附合)
骨則不算附合混合
....
現在,水泥全封住,則附合.(要破壞才能還土地)
....
只是此時,地主要這個物嗎?有權處理物(不會被告毀損,但被不當得利一付人骨10萬元(醫學院))
....
但若水泥封,但不完全,則棺木(和土地可分)也不傷棺本,則此部分可不算地主的,地主只能要求767.且不能動手去毀損. 表情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1 10:19 |
春之柏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57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若是剛好老樹其 表情 根入棺,根骨不分,肉已入樹,棺木成土,則附合了.歸地主所有.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4-11 10:22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2268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