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Amanda1h 于 2010-06-24 19:07 发表的 法绪!!!:
1.下列宪法机关的关系中,何者彼此间不具有组织人事上民主正当性之连结?
A)总统与行政院
B)总统与立法院
C)立法院与监察院
D)立法院与考试院 ANS:(B)
Q:请问这题问题是什么意思,答案为什么是B?
2.何谓独资商号?
3.何谓保证人地位?
4.联带债务人中一人,受判决确定败诉,而其判决非基于该债务人之个人关系者,对于其他债务人之效力如何? ANS:不生效力
Q: 为何不是同样有效???
1.B
A.行政院长是总统任命
B.各自靠选举当选
C.监察院长(还有大法官)经总统提名后,要经过立法院同意
D.考试院长经总统提名后,要经过立法院同意
2.网路解答
独资:独资系由经营者个人独自出资,依商业登记法规定,向各地之县(市)政府办理商业登记,请领营利事业登记证。◎优点:独自经营运用自有的技能与经验,可全盘掌控企业之各种营业活动,活动力精致轻巧,可随市场脉动调整营业方向及脚步,决策执行力高,资金需求较低。◎缺点:企业规模狭小,资金能力不足,市场经济变幅较大时恐无法适应,决策过程无其他股东可供商议,常流于独断独行;当营业状况大好,必须扩大经营规模时,常无法有资金挹注,造成经营瓶颈、失去商机或周转不灵。再者,因独资并未具有法人资格,若必须融资时,金融机构需视经营者之信用能力,评估是否贷放,所以经营者必须承担营运所需之一切资金,且独资之经营者依法必须负无限责任,故经营压力将随事业壮大而加大,同时无法改组为公司组织,其发展将受到相当限制。
若以组织型态来分类的话,独资是比较适合小型商店及个人工作室的营利组织型态;最常适用于餐饮店、花店、艺品店等小型商店或摄影工作室、音乐工作室、舞蹈工作室等个人工作室。
综言之,若所投入资金不多,依个人技术或经验可独当一面者,未来经营规模不可能太大,以独资之组织型态成立为佳;反之,若有2人以上合作关系,应尽量以公司组织型态经营,至于选择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则应视合伙人员多寡衡量,相信大家均会有一个很好的抉择。
3.债务未依约定履行时,保证人要负起债务责任
4.我记得印象中只规定为有利益判决时,才会扩张。所以题目中要改为胜诉判决才会同样有效。(印象模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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