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尚未
登入
注册
忘记密码
搜寻
赞助
赞助本站
数位公仔
纪念T恤
纪念马克杯
广告
刊登广告
广告价格
线上申请刊登
用雅币刊登
免费刊登
目前客户
简讯
简讯说明
购买金币
发送简讯
预约简讯
发送记录
好友通讯
罐头简讯
论命
数位论命馆
免费排盘工具
葫芦墩 优生造命
葫芦墩 八字命书
影音论命(葫芦墩)
影音占卜(葫芦墩)
购买金币
星座分析
孔明神数
周公解梦
星侨线上论命
娱乐
影 像 行 脚
数 位 造 型
数 位 画 廊
心 情 日 记
公 益 彩 券
送生日蛋糕
俄罗斯方块
四 川 省
猜 数 字
比 大 小
泡 泡 龙
许 愿 池
万 年 历
经 期 计 算
体 重 测 量
音 乐 点 播
卫 星 地 图
时间戳字幕
男女聊天室
求助
论坛守则
会员等级
会员权限
语法教学
常见问题
最新活动
打工赚雅币
首页
新版首页(全页)
传统首页(全页)
新版首页(选单)
传统首页(选单)
MyChat 数位男女
命理风水
15
星侨五术软体
4
葫芦墩命理网
5
命理问答
9
四柱八字
1
紫微斗数
1
姓名学
手面相
易经占卜
1
风水研讨
1
择日&三式
1
西洋占星
无视论塔罗牌
10
修行&武术
1
中医研讨
五术哈啦
1
电脑资讯
13
硬体讨论
5
超频 & 开箱
3
数位生活
2
PDA 讨论
手机讨论区
软体推荐
2
软体讨论
6
Apple 讨论
1
Unix-like
网路&防毒
2
程式设计
网站架设
4
电脑教学资源
生活休闲
14
休闲哈啦
7
感情世界
2
上班一族
5
国考&法律
7
生活医学
4
运动体育
1
单车讨论
1
钓鱼讨论
6
旅游讨论
4
天文观星
3
摄影分享
8
图片分享
4
数位影视
2
笑话集锦
3
兴趣嗜好
13
文学散文
7
绘图艺术
1
布袋戏
3
动漫画讨论
3
美食天地
6
理财专区
心理测验
1
汽、机车
3
宠物园地
模型&手工艺
4
花卉园艺
魔术方块
独轮车专区
电玩游戏
13
游戏欢乐包
4
CS讨论
8
Steam
3
MineCraft
2
东方Project
英雄联盟LOL
1
单机游戏
2
WebGame
3
线上游戏1
6
线上游戏2
5
电视游乐器
1
掌上型游戏
2
模拟器游戏
1
工商服务
6
虚拟城市
7
好康分享
新品贩售
二手拍卖
1
租屋&找屋
工商建议区
1
站务专区
10
最新活动
活动成果
数位造型
心情日记
个人图库
新人报到练习
论坛问题建议
1
荣会及电子报讨论
-最近版区-
-最近浏览-
»
生活休闲
休闲哈啦
感情世界
上班一族
国考&法律
生活医学
运动体育
单车讨论
钓鱼讨论
旅游讨论
天文观星
摄影分享
图片分享
数位影视
笑话集锦
»
国考&法律
法律讨论
文苑计划
资料分享
国考精华区
考取&现职甘苦谈
解惑专区
»
解惑专区
»
[法绪]有国考地政题目想请教,请各路地政高手帮我解惑,感激不尽!!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257
个阅读者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鱼干腰果
级别:
路人甲
x0
x0
分享:
▼
x
0
[法绪]有国考地政题目想请教,请各路地政高手帮我解惑,感激不尽!!
小妹最近看了一份今年的地政考题,有一题小妹不会,遇到这类题目我总是容易错,想请教哪位地政大大可以帮我解惑,谢谢!!
题目如下:
甲、乙、丙、丁、戊共有土地一笔,应有部分各五分之一,请问下列叙述何者错误?
A.甲出卖其应有部分予乙时,丙、丁、戊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B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x
0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
2010-07-01 00:34 |
uria0423
级别:
路人甲
x0
x7
分享:
▲
▼
土地法34-1的行使要件如下
1、需以买卖为前提。
2、行使主体需为他共有人。而他共有人对共有人出卖应有部分之优先购买权,均有同一优先权,至优先购买权人均主张或多人主张优先购买时,其优先购买之部分应按各主张优先购买权人之应有部分比率定之。(执行要点10)
3、本法条规定在限制共有人数增加,故所谓出卖其应有部分,系指共有人出卖其应有部分与共有人以外之人而言,至共有人间互为应有部分之移转,无本法之适用(最高法院72年台抗94号)
4、他共有人应以同一价格共同或单独优先承购。
5、优先购买权人未于接到出卖通知后10日内表示优先购买者,其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由上可知
答案A:甲之应有部分是出卖予共有人乙,并非出卖于共有人以外之人(上述要件3说明)故无土法34-1之适用
答案B:他共有人应以同一价格优先承购,而非承受
答案C:由土法34-1第一项得知人及应有部分过半数,可以用34-1应全部土地处分
答案D:由土法34-1中得知多数决可处分.变更.设定,其设定不包含抵押权
由上可知叙述错误的为答案D
[ 此文章被uria0423在2010-07-13 14:13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150 (by tenpage) | 理由:
TKS
x
1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
2010-07-13 14:06 |
men6240
级别:
小人物
x1
x15
分享:
▲
▼
主要观念在于是分别共有的关系
是应有部份或共同共有并没有应有部份
应有部份土地所有人可自由处份其土地(民819),其(土地法34-1}亦有规定其限制
这题关键在"应有部份"
x
0
[2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10-07-16 00:37 |
men6240
级别:
小人物
x1
x15
分享:
▲
A.甲出卖其应有部分予乙时,丙、丁、戊不得主张优先购买权。
原因
裁判字号: 72 年 台抗 字第 94 号
裁判案由:
声明异议
裁判日期: 民国 72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土地法第三十四条之一第四项规定共有人出卖应有部分时,他共有人得以
同一价格共同或单独优先承购,其立法意旨无非为第三人买受共有人之应
有部分时,承认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承购权,简化共有关系。若共有人间
互为买卖应有部分时,即无上开规定适用之余地。相对人既为土地共有人
之一,则其于执行法院拍卖程序中买受共有人陈甲、陈乙之应有部分,其
他共有人即不得主张优先承购权。
此为解释
x
0
[3 楼]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
2010-07-16 00:42 |
MyChat 数位男女
»
解惑专区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204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