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補一彈念很久的小心得:
刑訴問題解題思考邏輯:
一、如果你遇到
偵查程序上的考題:
1.首先思考有無違反
偵查原則與界線。
2.其次是有無施以強制處分的
必要性,須顧及
強制處分的原則與程序。
3.再來是進入分析
遊走法規邊緣的偵查手段,如釣魚或監聽等等。(申論題目考試熱點)
4.最後下結論判斷定偵查程序
有無違法,或者違法程度的
輕重。(此攸關法庭上證據證明力之有無)
二、如果你遇到
審判權與管轄權的考題:
1.先思考法院
有無審判權,也就是對於犯罪事實,是否屬於我國
司法審判權規定
範圍內,再來是否曾為法院判決所產生的
實質確定力所及。(
緩起訴無實質確定力)
2.接下來對於管轄權認定,由
犯罪地點、被告之著居所與身分,來判斷哪個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如果是相牽連案件,則應以
訴訟繫屬先後,或由
共同上級法院來
指定。
3.對於無審判權者,法院應
諭知免訴或
不受理判決,無管轄權或後起訴者,則應將案件移送具有管轄權之法院。
4.另外需注意一些訴訟條件,例如自訴採
強制律師代理制度等等。
三、如果你遇到關於確定
訴訟繫屬的考題:
1.思考訴訟標的的
單一性與同一性。單一性法理包含
起訴不可分、審判不可分、上訴不可分等等,同一性則有
一事不再理效果,但須注意
無罪判決會限縮犯罪事實認定。
2.再來思考訴訟標的內容是否為
實質的確定力所拘束,
不受理判決未產生實質的確定力,所以沒有一事不再理之拘束。而不起訴確定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則必須有新事證或原證據內容本質改變等情況
才得再行起訴。
四、如果你遇到關於確定
訴訟程序模式的考題:
1.注意法庭準備程序要點,其目的是為了符合
訴訟經濟(證卷併送主義缺失的熱門考題)。以及踐行直接及言詞審理主義的工作。
2.思考案情是否已
明確,及被告之
詰問權是否已受保障,如果案情明確且已踐行詰問權,則得進入簡式審判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有
禁反言法理的適用。(簡式審判不受傳聞法則限制)
3.確定如果是
輕罪、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是出於自由意志認罪,則得進入協商程序。
4.最後要注意
事後發生訴訟程序轉換的條件。
五、如果你遇到關於
法官自由心證如何形成的考題:
1.首先檢視當事人的訴訟
攻擊、防禦權是否被平等保障,整個案件進行過程是否有
程序上的瑕疵。
2.再來進行
內容實質認定,也就是審視
證據來源違法性,
證據之證明力強度等。
3.在通說認為嚴格證明程序等於
證據能力加合法調查前題下,配合
罪疑唯輕、不自證幾罪、無罪推定的原則,法官做一綜合評量後做出審判。
六、如果你遇到關於
訴訟救濟的考題:
1.如果是上訴,注意案件之
單一性,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以及有無被
形式上確定力所拘束。(上訴書狀倘形式上已足以動搖原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者均應認符合具體之要件(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五四號))
2.如果是再審,則應注意是否原判決所產生實質之確定力,其
判決基礎是否有
已產生動搖的情況發生。
3.如果是非常上訴,依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決議內容,指出非常上訴除須符合與
統一適用法律有關、具有
原則上重要性之
違法審判情形發生,尚需
無其它救濟程序可供救濟後才得提起非常上訴。(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並與統一適用法令有關,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或該判決不利於被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 權者,均依非常上訴程序以資糾正或救濟。至於原確定判決雖有違背法令情形,但尚非不利於被告,且不涉及統一適用法令,而無原則上之重要性;或縱屬不利於被告,但另有其他救濟之道,並無礙於被告之利益者,即無提起非常上訴之必要性,本院得以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本院判例、決議及決定,與本決議意旨不符部分,不再援用、供參考;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