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7409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dom20006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两则案例都是刑法第14条第二项有认识过失


dom200068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7-24 23:58 |
dom200068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更正:
两则案例都是刑法第14条第一项无认识过失,即为应注意并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本身行为时并没有使自己确信其不发生,只能以无认识过失论


dom200068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7-25 00:08 |
kailean198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简言之

有认识过失....意旨主观上可预见=间接故意

无认识过失....行为人主观不可预见=14I



表情 好像是这样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30 22:22 |
jacko711014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恩了姐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9-03 05:51 |
≡樱桃≡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鲜花 x100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小的浅见以为:
(一)此两题旨在讨论构成要件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过失,并可依行为人知与欲做为判断。
1.故意(包含直接与间接(又称未必故意)皆为『有认知其发生、有意欲使其发生』
2.过失:(1)有认识过失:有认知其发生、无意欲使其发生。
        (2)无认识过失:无认知其发生、无意欲使其发生。
由此可知,间接故意与有认识过失之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意欲使行为结果发生』;
而有认识过失与无认识过失之区别在于『是否认知危险的发生』。
(二)以下试就题意分述:
1.题一:行为人甲为了驱寒而饮酒,不料不小心睡着...云云。客观上,甲因未善尽注意
  义务而在执勤时间睡着,其所创造乃为不容许之风险,该风险业因驾驶人乙死亡而
  实现故甲应负起已死亡之因果;主观上,甲因饮酒驱寒而不慎熟睡,虽未善尽其注意
  义务而致使结果发生,惟,甲应无法预见『火车经过时栅栏未放下造成一辆轿车闯入
  平交道』之事实,故甲应论以『无认识过失』下的业务过失致人于死。

2.题二:行为人甲因疲劳驾驶而在驾驶过程中不慎打起瞌睡而使驾驶路线偏离,致使
  乙当场毙命一案,客观上,行为人甲的疲劳驾驶造成的意外撞击与乙的死亡两者间
  具有相当因果关系,甲之行为亦为乙死亡的直接致死因果。主观上,甲未善尽其注意
  义务而使结果发生,惟,甲应无法预见自己将会因打瞌睡而撞上电线杆导致已飞出窗
  外而死亡之事实,故甲应论以『无认识过失』下的业务过失致人于死。

(题外话:如果这题要变成有认识过失的话,题意应该会写成:甲看见火车来但确信这段距离足够让驾驶人乙穿越过平交道而不放下栅栏(或是确信自己闭眼开车照样能到达目的地而照样驾驶/间接故意是甲一开始就存着想让乙死的意欲)


坚定的信念,能让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灵山莫远求,灵山只在汝心头;
人人有个灵山塔,好向灵山塔下修。
禅悟就是认识自心的本性,佛性本来具备,
一切现成,非由外袭,亦非他处可得;
自家有宝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云,不是钉上去的,亦非悬空挂着的。
献花 x2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0-09-03 12:38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0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