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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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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刑法]结伙强盗

甲、乙、丙三人欲抢劫银楼,某日,乙在开车停在门口负责把风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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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25 15: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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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有名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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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场亲自为之+共犯急症犯之区分理论!!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8-25 20:04 |
kailea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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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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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欲抢劫银楼,某日,乙在开车停在门口负责把风和接应,丙拿着摄影机负责拍摄抢劫过程以供日后检讨之用,而甲持玩具枪进入银楼行抢,得手数十万及大量珠宝而离去。 问甲、乙、丙之罪?

考点应该在共同正犯从犯认定,及是否有结伙加重强盗罪事由

1.甲并无疑问为强盗正犯

2.乙于开车及把风是否为正犯和从犯?

依实务界综合审查最高法院95年22次刑议继续延用状况下:

为自己犯罪意思而参与行使构成要件之行为为"正犯"
为自己犯罪意思而参与行使构成要件以外行为为"正犯"
为他人犯罪意思而参与行使构成要件行为为"正犯"
为他人犯罪意思而行使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为"从犯"

故由上述看来乙开车负责把风接应,为上述第二款,为自己犯罪意思而参与行使构成要件以外行为为"正犯",由此可知乙把风行为视为"共同正犯"论

3.丙乃为己意而参与构成要件以外之行为,与把风并无不同,彼此间主观上有犯意联络
客观上摄影有功能上行为之分担,也属共同正犯

结:甲强盗正犯,乙为甲强盗共同正犯,丙为甲强盗共同正犯,并依刑分330加重强盗罪准用刑321第四款三人结伙加重,个别处罚


小弟才粗学浅,不对请指教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8-25 21:08 |
jacko7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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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成立结伙三人~~~
因为实务见解~所认为的结伙三人要都有责任能力且都共同实行犯罪行为~~
也就是三人都要有去银行抢劫~~
所以不会成立加重的刑责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固媒体 | Posted:2010-09-03 0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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