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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土地法优先于国赔法吗?
关地政机关就登记事务负损害赔偿责任
请问
"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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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和信超媒体宽带网 | Posted:2010-08-29 1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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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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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第六次民事庭会议纪录(节本)
土地所有人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以土地因登记错误、遗漏或虚伪致受损害,而请求地政事务所赔偿损害者,其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消灭 时效期间,究应适用如何之法律规定?
乙说:按土地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因登记错误、遗漏或虚伪致受损害者,由该地政机关负损害赔偿责任」,无非系就职司土地登记事务之公务员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权利,而该公务员所属地 政机关负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参照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核系国家赔偿法之特别规定。惟土地法就该赔偿请求权既未规定其消灭时效期间,即应依国家赔偿法第八条第一项:「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时起,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损害发生时起,逾五年者亦同」之规定,据以判断损害赔偿请 求权是否已罹于时效而消灭。
决   议:采乙说。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8-29 1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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