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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0-09-08 15:48 發表的 : 甲是重傷罪的不作為犯,不得張義務衝突但是期待可能性的問題捏~~~
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10-09-08 16:36 發表的 : 義務衝突不是違法性層次嗎?還有甲沒有故意翻船要使人重傷的故意,怎麼會論到故意重傷罪?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9-08 16:40 發表的 : 因甲有保證人地位,能作為而不作為,與因積極行為致被害人發生重傷結果者同。
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10-09-08 16:57 發表的 : 這不是僅是不作為犯的「處罰依據」? 有客觀構成要件判斷用的「保證人地位」,會影響主觀構成要件判斷的學說?有保證人地位就一定是故意? 那不作為之過失犯是從那來的?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9-08 17:07 發表的 : 可能是我跳過太多步驟,我只是想表達為何有不作為的部分: 設重傷的是乙1.保證人地位,不會影響行為人之主觀,有保證人地位,並不代表行為人就一定有故意。 2.本題中,甲能預見乙重傷之結果,卻放任結果之發生:間接故意
下面是引用 凡思 於 2010-09-08 17:43 發表的 : 那這樣看來,你也許是把不作為犯的作為可能性與違法性層次的義務衝突給搞混了, 甲是有救助乙的可能,只要放棄丙(設另一兒), 在違法性上雖然不能主張義務衝突阻卻違法,但是可以主緊急避難阻卻違法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