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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81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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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民事法练兵场~!
限定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第一个礼拜由小弟背值星。


只要你敢问,小弟就敢答!

但请勿一次提问太多问题,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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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9-15 21:35重新编辑 ]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给所有网友:沉默不语是双输,踊跃发表是双赢。
献花 x1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5 18: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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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爸也不差 没理由只判给女方」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5/2/2d2sk.html



从这句话可以看出,民法亲属编中,对于夫妻离婚后小孩的监护权,实务上以小孩本身的利益为最高指导原则,所以贾静雯利用其本身知名度来博取同情(几乎所有艺人常用),希望能以此夺得监护权之算计,只对无法律概念的普罗大众有用,对法律专业人士无说服力。


更何况此例结果是判决共同监护,双方都有份,无偏袒任何一方~!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9-15 19:12重新编辑 ]


问与答之中,不清楚的观念,就要继续追问,直到完整且清楚,一劳永逸。
学习严禁一知半解,似是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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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5 1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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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ii810638 于 2010-09-15 18:4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法官说「爸也不差 没理由只判给女方」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5/2/2d2sk.html



从这句话可以看出,民法亲属编中,对于夫妻离婚后小孩的监护权,实务上以小孩本身的利益为最高指导原则,所以贾静雯利用其本身知名度来博取同情(几乎所有艺人常用),希望能以此夺得监护权之算计,只对无法律概念的普罗大众有用,对法律专业人士无说服力。


更何况此例结果是判决共同监护,双方都有份,无偏袒任何一方~!



法院应加强儿童心理专业谘询 专家:日本「家事调查官」制度可借镜
 

中时电子报╱管婺媛/台北报导 2010-09-15 03:03 调整字级:   中国时报【管婺媛/台北报导】

怎么判对孩子最好?艺人贾静雯为了争取女儿抚养权,官司从美国打回台湾,判决书更引发高度争议,让艺人、立委、法律与妇女团体都跳出来替妇女说话。与会人士建议法院应加强儿童心理专业谘询,并可酌参日本成立「家事调查官」制度。国民党立委洪秀柱也表示,未来将修正与加强相关法规,并建立法官、检察官评鉴制度。

台北市女性权益促进会代秘书长郑凯榕表示,法官对于监护权官司的判决过分主观,子女最佳利益审酌标准不应该是法律或法官「说了算」,应该由儿童心理或相关专家、社工,探询小孩的意见

律师梁育纯则建议,应仿效日本「家事调查官」制度,进一步探访两造双亲的人格、所得与生活环境等,不应仅由几次访视或开庭,就草率决定监护权属于谁。励馨基金会研发部专员杜锳秋也表示,法官在审酌监护权应更要详细调查,才能确实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刘宏恩指出,法官常常会问小孩:「比较喜欢爸爸还是妈妈?」他表示,这种「粗暴的询问方式」可能造成小孩心理伤害。他认为,台湾法官打多欠缺儿童心理学专业知识,更对儿童保护欠缺敏感度,应加强这部份的专业知识与训练。

PS:新闻有错字!!表情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厅副厅长赖淳良表示,前年有关子女照顾权利义务判决,判给爸爸的有三四七件、判给妈妈的有五五六件、判共同监护者有四十七件,「其实判给母亲的案例比较多。」此外,他也强调,经济因素并非法官考量最终依据。对于在场专家建议,赖淳良则说,司法院会多举办相关讲习,并且增加家事调查官数量协助法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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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5 1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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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死挣扎的答题秘诀!! 表情


法律千万条,要用自己乔..
虽然说不是正面的用语..
但是,从这句话可以看出一些涵义。

想法可以人人不同,用法可以人人不同,但是最后就是要看你怎么组织出一套最符合正义或最佳利益的答案,这也是为什么出题老师多多少少总会出一些似是而非或没有标准答案的题目,因为他就是要看你是怎么想、你会怎么用~!
会想、会运用者得高分,以后录取后也就较不会出包,完成老师为国举才的使命。

所以,重点来了,学习法律就是要从根本看起,学习它的法理、学习他的本质、学习它的用法,而绝对不是学习怎么把它背起来。法条这么多,大家都一样,一定是忘了又背,背了又忘。


举实例:
假离婚办调职 再婚老婆却换人
http://tw.video.news.yahoo.com/vi...58039/21905392

从这可以看出两个重点,第一就是夫妻关系中的离婚(结婚也是),其本质在于"不违背当事人的真意",否则纵使事发当时有效,东窗事发后还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第二,就是近年来的修法重点,注重后段婚姻当事人的"善意信赖保护"。只要此两者法理皆存在且为案件的重点,不管是否会因此触犯刑事法系统中的重婚罪,两段婚姻皆成立。
从此案例也可得知,民事法的法理运用不会被刑事法理所箝制住(反之亦然)。


解题时,如果确切法条无法掌握运用,但只要能掌握题目本意,虽然针对题目画了不少唬烂,但是只要最后的结果符合最佳结果(例如关于孩子的监护权不管怎么唬烂最后都是要以孩子的利益为最高指导原则;夫妻间的关系则逐渐以平等观念为考量中心),分数应仍不至于太差。


这也就是我本人为何爱用讨论的方式与大家互相学习(当然我的功力还太蔡),整天开一些专栏或讨论区(甚至个人的部落格),而不用背诵式的学习。背诵式学习在申论题的3、4等考试,我想,绝大多数人最后都难以获得高分,甚至连题目原义或陷阱都看不出来。


以上仅供参考~表情


[ 此文章被ii810638在2010-09-15 23:4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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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5 21:25 |
jenny90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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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办调职 再婚老婆却换人"这个案件虽然法官判两段婚姻都有效,这样不旧事重婚罪的漏洞吗?   by法律新手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09-15 2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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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enny90680 于 2010-09-15 23:2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假离婚办调职 再婚老婆却换人"这个案件虽然法官判两段婚姻都有效,这样不旧事重婚罪的漏洞吗?   by法律新手

如果刑事与民事逻辑混乱的话,那法官就有参与犯罪的可能性,因为法官让当事人两段婚姻都有效而触犯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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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5 23:48 |
jenny90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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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谢谢你的回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9-16 1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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