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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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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573,婚姻居间报酬请求权问题
民法§573,如果小明答应配对成功后给媒婆40万的谢礼,但小明事成后只给媒婆5千。

依照民法§573规定,因婚姻居间而约定报酬者,其报酬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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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0-04 20:40 |
leoche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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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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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该民法是担心"婚姻成了买卖".
但,媒婆是不是可以告小明诈欺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0-04 22:43 |
sierfa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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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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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573条立法理由:
本条立法原意,系因婚姻居间而约定报酬,有害善良风俗,故不使其有效。惟近代民
间已有专门居间报告结婚机会或介绍婚姻而酌收费用之行业,此项服务,亦渐受肯定
,为配合实际状况,爰修正本条为非禁止规定,仅居间人对报酬无请求权。如已为给
付,给付人不得请求返还。
所以,小明是不可以向媒婆要回来的。

至于媒婆王妈妈可不可以告小明诈欺?
刑法339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从行为来看,应该没有诈术吧?
从客体来看,王妈妈自始没有取得费用所有权吧?
应该不能成立吧!!!

以上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0-05 10:10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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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见解
媒婆虽没有请求权
但第四百零八条
赠与物之权利未移转前,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其一部已移转者,得就其未移转之部分撤销之。
前项规定,于经公证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赠与者,不适用之。
应有第2项之适用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0-10-07 16:31 |
leoche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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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10-05 10:1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至于媒婆王妈妈可不可以告小明诈欺?
刑法339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诈术使人将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从行为来看,应该没有诈术吧?
从客体来看,王妈妈自始没有取得费用所有权吧?
应该不能成立吧!!!

以上敬请指导~

那么,要是有人被别人骗去"做白工"的话,要如何是好?


[ 此文章被leochen在2010-10-07 19:32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0-07 1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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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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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别人骗去"做白工?不太懂????
小弟假设一下状况~~~
1."做白工指媒婆王妈妈收不到谢金
(1)从道德上
        老经验的当然是婚礼前去收啰,最晚当然要在婚礼上收啰
        没经验的,就当缴学费啰
        不想计较的,当作申请慈济会员的集点工作啰
(2)从法律上
        老实的,法律规定无请求权,驳回
        刁钻的,主张隐藏其他法律事实(87Ⅱ),至于是什么事实,自己想啰~
        想试试自己法律实力的,申请释宪啰

以上纯属胡说八道~~~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0-07 2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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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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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见解
媒婆虽没有请求权
但第四百零八条
赠与物之权利未移转前,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其一部已移转者,得就其未移转之部分撤销之。
前项规定,于经公证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赠与者,不适用之。
应有第2项之适用

不太懂大大的说法,请大大再为小的说明一下~谢谢
题目是:媒婆王妈妈为5000元占有人,小明可否请求返还?

408条是说
1.小明未交付5000元前得撤销赠与→钱还没给,可以不给~
2.经公证或履行道德上义务者→不给不行
好像都是在说小明要不要给的事,没有提到能不能要回来的问题????

还是小的理解错了,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0-07 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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