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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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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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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保障法]复审代理人
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 复审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单独代理复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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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5 21:02 |
vbnnwa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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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第二项 复审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单独代理复审人。
          第三项 违反前项规定而为委任者,其复审代理人仍得单独代理。


由谓原告或被告之诉讼代理人,若有二人以上,应使之得共同或各自代理,盖必须共同代理,则办事不能敏捷,将有因一人之不同意,而使诉讼难于进行,此各自代理,所以为法律所许也。然本人与当事人,若别订委任契约,不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则不必因有第二项之规定而使该契约无效,仅对于彼造不能以违背契约为藉口,而主张代理行为之无效足矣,此本条之所以设也。

意指原告或被告与二位以上诉讼代理人签订委任契约并在契约表明「须共同代理且禁止各自单独代理」之内容,若其中一位代理人表示不一致时,会造成诉讼难以进行。所以立法者制定第三项:「违反前项规定而为委任者....」,是指「契约内容」违反前项「均得为单独代理」之规定时,其复审代理人依前项「均得为单独代理」之规定「仍得」单独代理,并不适用契约签订「须共同代理且禁止各自单独代理」之内容。


[ 此文章被vbnnwaz在2011-04-16 02:58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6 01: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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