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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rkles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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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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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这题刑法考古题如何解题为优(普通未遂犯)
题目:甲欲毒杀乙,遂在乙的饮料中下毒给乙喝之,不料剂量不足以致乙于死。见乙痛苦难挨后甲开车送乙就医,却因医师丙处置不当 导致乙的死亡问甲是否成立犯罪我的解题方式是

答(一)甲毒害死之行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条第2项杀人未遂罪               1.查刑法第26条条文略为行为不能发生犯罪之结果,且无危险者,不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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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7 17:53 |
X198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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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讨论] 这题刑法考古题如何解题为优(普通未遂犯)
这题主要考点我想是在于有无中止未遂之适用,
因考点不多,或许可从未遂犯之前审查阶段论起,
成立该罪后再论以既了未遂及未了未遂之差异,
并着墨于"自始无法完全实现之风险因他人过失导致结果实现于既了未遂可否适用中止犯之规定"。
应该差不多1.5~1.7页的篇幅...


[ 此文章被X19841014在2011-04-26 23:06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8 00:09 |
darkles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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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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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从题目看起来他的行为都已经完毕的
毒也下了 饮料也给喝了
只是因为毒量不够没死
所以我想说他应该不能算是中止犯
因为他是很想干掉他
楼上大大的观点给了我新的视野
但可否请教大略的写法呢
好抽象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0 16:40 |
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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拙见:

已下毒(着手)且有喝下(杀人行为既了)。这边都没有问题。

关键在于「见乙痛苦难挨后甲开车送乙就医」,这边符合27第一项前段所言:「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既了),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结果之发生者(防果行为),减轻或免除其刑。」

因为送医乃是堪称积极防果行为,但是甲怎么会知道遇到庸医丙呢?或许从条件因果关系来看会说不可想像甲下毒行为之不存在,但是从相当因果关系或是客观规则理论来看,都可以发现遇到庸医并不可归咎于甲(至少送医并不是制造不被容许之危险,且从题意来判断,也没有办法看到说甲是否故意把已送到丙手上,对丙的庸医水平应该也不具有可预见性),因此乙遇到庸医死亡的状况,不可归责于甲。而甲的杀人故意,到送医时就已经被切断了。

所以应论以271第二项+27第一项前段之杀人中止未遂。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4-21 16:59 |
X198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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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在乙饮料下毒之行为不成立杀人既遂罪。
1.依题旨,乙之死亡与甲下毒之行为依条件理论具因果关系,且主观上甲欲毒杀乙,具杀人故意,
  客观上于乙饮料下毒之行为亦制造法所不容许之风险,惟其下毒之剂量本不足以致乙于死,
  乙之死亡系因医师处置不当而导致,应可认其系重大医疗过失而属反常之因果历程,
  职此,风险并未实现,本罪构成要件不该当。
2.惟客观构成要件不该当尚可能成立未遂犯,且刑法第271条第2项亦有处罚依据,并予叙明。
(二)甲在乙饮料下毒之行为成立杀人未遂罪。
1.依题示,甲具本罪主观故意,客观无论依形式客观说或主客观混合说皆可认其已达着手,本罪构成要件该当。
2.甲无阻却违法事由亦有责性,成立本罪。
3.有疑义者,系甲见乙痛苦难挨而开车送乙就医之行为,可否依刑法第27条减轻或免除其刑?
  (1.)按刑法第27条第1项前段:「已着手于犯罪行为之实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结果之发生者,减轻或免除其刑。」
  (2.)要之,中止犯之适用需因己意中止,且因既了未遂或未了未遂而异其防果行为之程度,兹分述如下:
    ○1按,既了未遂与未了未遂之判断,学说系采主观说并辅以中止临界理论,
    申言之,行为人于其犯罪计画,若认其行为已属最后实行之行为,
    其后将伴随结果之发生,则实行该行为即达既了未遂,若非则属未了未遂。
  ○2如系既了未遂则须积极防止结果发生方可适用中止犯之规定;若是未了未遂则消极地放弃犯罪之实行即可适用。
  (3.)题示,甲见乙痛苦难耐,依法兰克公式:「即使我能,我亦不愿」,系属己意中止,而甲在乙饮料下毒之行为,
    主观上应认其已属最后实行之行为,而属既了未遂,且乙之死亡结果已然发生,本无中止犯规定之适用。
    惟若无医师之过失行为,甲应可适用中止犯之规定,现因医师之过失而使甲无中止犯之适用,
    系将他人可非难之行为亦谴责于行为人,有违责任主义,故管见认为甲仍可适用中止犯之规定。
(三)结论:
  甲成立刑法第271条第2项杀人未遂罪,并可依同法第27条中止犯之规定减轻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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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拟答,请指教。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26 23:05 |
f9082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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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欲毒杀乙,遂在乙的饮料中下毒给乙喝之,不料剂量不足以致乙于死。见乙痛苦难挨后甲开车送乙就医,却因医师丙处置不当 导致乙的死亡问甲是否成立犯罪我的解题方式是

我见:其考点在于 因果关系 及中止未遂 小加分在不成立不能未遂(重大无知理论)
1.本题构成要件先论以条件理论及客观可归责性再和相当因果关系!乙之死亡结果是医师的问题属于重大因果历程错误
无论依何种方式结果相同成立271第二项杀人未遂
2.违法性具备
3.罪责部份 成立中止未遂结果如下:乙未发生死亡结果 且中止未遂之讨论 1.结果不发生2.已意中止符合本题故得减或免除其刑

若要加分 再讨论医生成立276业务过失致死! 这写完就三页了 所以考试问哪写哪就好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05 17: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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