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378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鸡腿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偷 与 抢
新闻来源 ] 更新日期:2011/05/23 22:26


屏东市有民众,家里经营槟榔事业,结果日前闯进一名歹徒要抢钱,后来被在场的店员制止,双方还发生扭打,事后民众报警,没想到检方以当时歹徒还没有碰到钱,而且身上没有带刀械,所以认定这是窃盗,不是劫抢,结果歹徒轻易交保,让被害人现在担心受害,就怕歹徒来报复。

黄先生店里的监视器画面上,穿着黄色T恤花短裤的抢匪,大白天冲进店里头,完全不管其他人的存在,一进门就往放钱的抽屉冲上去打开。原本被吓了一大跳的黄先生跟员工,这时才惊醒这个人是来抢劫的,几个人围上去,有人拉住他的手,有人架住他,但是这个抢匪不但猛力反抗,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24 17:31 |
sudehui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个人想法:
偷窃,是趁人不注意而窃取他人财物!
抢夺,是乘人不及抗拒而为夺取财物!
强盗,是施用强暴胁迫使人不能抗拒而为夺取他人财物!

由于刑法之犯罪论刑,须同时探究主观犯思与客观犯行,当主观犯思无法从客观犯行推测或有多重推测时,检察官只能依「从旧从轻原则」,此乃刑法第二条之意旨,也是刑法的「谦抑思想」!


20 年非字第 84 号
要  旨: 刑法上之抢夺罪,其为夺取他人所有物虽与强盗罪无殊,但抢夺行为仅指
乘人不及抗拒而为夺取者而言,如果施用强暴胁迫使人不能抗拒而为夺取
,即应成立强盗之罪。至所谓强暴胁迫手段,祇须抑压被害人之抗拒,足
以丧失其意思自由为已足,纵令被害人实际并无抗拒行为,仍于强盗罪之
成立,不生影响。


「通过理想家庭,实现世界和平」

「天下一家,和平从你我开始」

【完全侍奉弥赛亚,建设地上天国】

                统一教敬上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1-05-27 14:03 |
lolitomo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看完感觉就是学说见解与实务见解的差异。
1偷窃:保护财产法益
2抢夺:保护身体法益
3强盗:财产与身体法益
实务:行为人是否有趁人不及防备公然夺取。
甲说:紧密持有动持有动产。
乙说:施以不法腕力。
丙说:足以引起被人害人之身体危险窃取行为,原持有关系是否紧密以及行为人有无施暴行为。
丁说:当场直接侵害持有人或是辅助持有人的自由意思。
个人觉得实务上的趁人不及防备,在本案件中应不构成趁人不备,即然人都跑出来了压制被犯罪者,以经没实务上的趁人不备,惟犯罪嫌疑人未破坏持对于物的监督支配,也未仰制他方的的自由意志程度论以较重刑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有不公平之处,应采学说丙说见解与楼上大大说的嫌仰思想,构成320条窃盗即遂


me llamo sky fernado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5-27 17:40 |
mm1111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Re: 偷 与 抢
都好有道理˙˙˙
但是我第一个竟然想到329准强盗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28 15:18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23694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