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557 个阅读者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凡~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法律讨论] 在台湾骑车 , 开车也够久了,请教个简单的问题
在台湾骑车 , 开车也够久了,请教个简单的问题!


问题一

你开车在北二上的内侧车道,时速一百,此时内侧护栏内,忽然跳出一名男子,你虽然紧急煞车,但依然将该名男子辗毙,事后警方调查,也查不出该名男子为何要强行穿越高速公路,请问法官会判你对多少?错多少?

问题二

清晨,你骑车经过敦化南路,南往北在过了忠孝东路口,突然有名路人为了急于前往钱柜唱歌,而突然从草丛中冲出来,你虽然只有时速五十,但煞不下来,撞击该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事故现场,距离人行穿越道50公尺,请问法官会判你对多少?错多少?

问题三

清晨,你骑车经过敦化南路,南往北准备通过了忠孝东路口,你百分之百确定你是绿灯,突然从忠孝东路冲出来一名骑脚踏车的男子不顾行人号志,而强行从斑马线上通过,你时速五十,但依然煞不下来,撞击该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请问法官会判你对多少?错多少?



大家可以模拟一下
讨论一下
提醒你
答案会让你很......



*******************************************************************

免责申明:
我只是以陈述客观事实的角度来解析这整件事情,其中没有我的判断值或倾向,更没有要引导任何人的意图!!其实我觉得这三句话真都非常的写实


法官会以"应注意而未注意"过失致死罪认定.....
只要你"有关系"~一切都没关系!
只要你"没关系"~一切都有关系!
================================================== =================


事情是这样的,如果没有意外,台湾的法官是这样认为的,任何一张驾照,都是要受过一定程度的训练和教育才能获得的,所以你绝对无法推托说你不知道法条,或是没注意到什么而导致什么...所以不论你拿的是哪张驾照,客观事实上你就被认定是清楚了解道路规则,且有保握能正确地应变处理各种状况,且维护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那行人呢?
不好意思
生下来就会走路
是不需要懂任何事的
行人是没有受过训练的
更何况行人是这么脆弱的肉体
要面对这些危险的交通工具

相信你一定听过
情.理.法
法只是最后的保障
台湾是非常讲究"人权"的民主国家
没有任何事情会比死了一个人还严重
法你说的过去
不好意思
现在要先跟你算情和理
简单说
就是"死者为大" "道义责任"


第一个案例
虽然行人无权走上高速公路
但一旦用路人领有驾照上路
就必须随时牢记所受过的训练
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今日造成人员死伤
很明显是""应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
但行人确实也有过错
故本例驾驶对50% 错50% 赔一半


第二个案例
行人穿越道前后20公尺范围内视同行人穿越道
但该名行人并未在在该范围内穿越马路
但一旦用路人领有驾照上路
就必须随时牢记所受过的训练
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今日造成人员死伤
很明显是""应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
但行人确实也有过错
故本例驾驶对50% 错50% 赔一半

第三案例最惨

行人穿越道前后20公尺范围内视同行人穿越道,该名行人在在该范围内穿越马路且依照现行交通法规 驾驶行经人行穿越道皆须减速慢行虽行人在红灯时并没有通行权 但无损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受到的保障一旦用路人领有驾照上路 就必须随时牢记所受过的训练 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本案之驾驶
行经行人穿越道时 因为未减速慢行 而造成人员死伤
漠视行人安全的行为 明显有重大缺失
需负起本案所有的赔偿 以符合人道精神和社会正义


以上三案例
若无法和被害者家属达成和解
将依肇事致人于死
吊销驾驶执照

写到这
显然和你预期的有出入
除非
只要你"有关系"~一切都没关系!
只要你"没关系"~一切都有关系!
你突然明白台湾的行人为什么可以这么屌的过马路了吧
慢慢走
三五陈群边走边嬉闹
边走边讲电话
明明你绿灯 他瞪你一眼还是慢慢走
从马路的分隔岛跳出来,把快车道的你吓出冷汗
管他天桥 地下道 直线是最短的距离


你是行人
真的不要怕
只要有斑马线就走下去,管他什么灯
哪怕是下班时间的文化路,罗斯福路
车再多又怎样
有人叭你
你就呛他; 干!有种就把我撞死
就算没有斑马线也别怕
闯高速公路的还有一半的胜算
怕什么
我以前想不懂
怎么有砂石车会倒车再把人压死
现在我全懂了
我们设身处地想一下
假如你是案三的驾驶
你开的是砂石车
第一下下去没死 成植物人
对方刚好是家中支柱
那真的赔起来是巨额

倒车 给他死
工会帮我出两百万
保险再来赔
我再贴几百万结案
人命是可以买卖的!!


我有我的家庭
我的人生
你白目
我只好倒车.......


简单来说
你想发财最快的方法
投保巨额的意外险
站在斑马线上
等公车转弯
摔倒头往公车后轮去
你赢定了
没有一家敢不赔
但你花不到那是另外一回事.......
*****************
欢迎用力的转
让许多人根本不知道事情严重性的人 警觉一下
中华民国是多么注重人权的国家

附带一提
以上三案例在欧美
可以反过来向死者家属提出车辆损毁的求偿
因为很简单
你犯法在先
而导致我造成你的伤亡
我何错之有
且你必须对你的错误行为负责


[ 此文章被leeboy在2005-03-03 16:59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1-18 15:52 |
over9958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篇文好像蛮有争议的!站在道路安全的一方来说.[你绝对没错]因为是它不遵守[路权]
可是开版大大也提到[情.理.法].谁说我依定要赔50%.法官能用钱买.你知道吗?
台湾哪有人权阿!只有[犯人]跟[政府官员]才有人权.我们这些[死老百姓]哪来的人权阿!
自从天空变[绿色]哪来的人道跟社会正义!
台湾绝对不是[法治国家]如果事的话就不会有这么多[白目]走在接上无视交通法规.到处害人了!
表情 请大家遵守交通规则.别害人害己.小心报应!


我的UD进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1-18 22:42 |
shicheng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上面那大大说滴对!不要违规最好^^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1-19 02:52 |
tibandyli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1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看完....真不知该是哭好还是笑好@@

一切以人权为前提…情理法为管理根据...

结果却是.....死者为大!?

情况三还说的过去.....情况一二…啥咪!?对错各半!?


虽然印象中在国外也是行人最大........

不过不知道国外的白目行人是否也是最大耶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1-19 08:26 |
宅即便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就是我们台湾滴法律阿....悲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1-19 13:17 |
taishui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特殊贡献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嗯~~~这样看来的话,出门能不要骑车or开车走路好了
要不然那天碰到冒失鬼就惨了。

谢谢大大分享此资讯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5-01-19 16:27 |
寒星雷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在下已经碰过这事情了....白目老头骑车来给我撞,却说我闯红灯 =..=a

红灯离我们事故发生处远的很...,竟然硬要说在下骑太快(当时约50还好第一时间在下手机拿出来拍
),后来在下找警察来...

那老头竟然抢下在下的钥匙、遥控器,车子没办法熄火,他就跑了...,

当时在下也有煞车痕迹,不过地面都是砂土(刚好在事故现场才有砂土 o..Oa),照片为证

(手机拍的很差,洗出来的很优表情 ,真不愧是照相馆,好技术 -.-),当场告上法院!

因为他有动手打人,被一旁围观的人制止,就这样,检察官判那老头强盗、抢夺,妨碍自由,伤害等罪!

还好没什么赔一半的 @o@ 不然真的会气疯...因为小机车才买不到一个礼拜就车祸....

说也奇怪,就是有那么奇妙的事情,车骑好好的,突然冒出一个人来给你撞,不禁觉得,有诈骗嫌疑!

.......................只是最后,在下对那老头取消告诉了,收破烂的老头(不是看不起这行业),只是这老头很真的很白目,唉~ 表情

...
.......
对了,大卡车那个问题....在下亲爱的祖母,被大卡车撞击后严重中风,可是才被判赔几百万....

保险虽有理赔,但是亲爱的祖母不久后却.......啊呃~

我们却只能对卡车司机做无言的抗议,唉.....

真是太不公平了 @o@ 老天真作弄人......


[ 此文章被寒星雷在2005-01-19 17:48重新编辑 ]


这世界多么美好!空气是多么清新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1-19 17:40 |
Liencheng 手机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关于问题一的话..我有问过懂法律朋友
他说..有可能不会判应注意而未注意..
法官会考虑驾驶者根本无法注意的情况....如果情况成立..在法律上是不需负责的
只剩下道义上的责任而已..而这道义上的责任往往是最麻烦的...
这是有判例的喔...
至于问题二的话也是需要举证的...
但是..通常就是..跟大大说的一样..
所以说在市区的话...还是要多小心阿....


---独夜、独钓、独影人
        饮风、饮月、饮寒刀---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5-01-19 18:06 |
寒星雷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7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Liencheng于2005-01-19 18:06发表的 :
关于问题一的话..我有问过懂法律朋友
他说..有可能不会判应注意而未注意..
法官会考虑驾驶者根本无法注意的情况....如果情况成立..在法律上是不需负责的
只剩下道义上的责任而已..而这道义上的责任往往是最麻烦的...
这是有判例的喔...
.......

在下以前在市区骑80以上都不会车祸.....现在骑不到60都一直车祸,极怪,而且都出的莫名其妙...

车祸出怕了~在市区都不赶超限速~红绿灯不敢闯,闪黄灯一定慢下来,虽然直行车.....

但一定让转弯车先过 =..= 真的怕了 表情


这世界多么美好!空气是多么清新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1-19 18:11 |
wenkai1767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台湾的法律还有是很多有待加强的地方,开板大大的pa文对于很多的驾驶人是一个很重要的资料帮你推推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1-19 21:04 |

<<   1   2   3  下页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6692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