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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7.93条 (不太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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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悠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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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讨论] 民法77.93条 (不太懂)
麻烦各位大大 能用白话一点解释ˊˋ
我标红色的地方 不太懂~"~
1.民法77条
限制行为能力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应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许。
但
纯获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龄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不在此限。
例如: 12岁儿童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许而与人订定赠与契约,得到一辆脚踏车,依民法第77条但书规定,此契约例外的有效。
↑为何成立@@?
2. 被诈欺或胁迫所为意思表示之
撤销不须声请法院为之
,暴力行为、社团总会决议程序违法
3.民法93条
前条之撤销,应于发见诈欺或胁迫终止后,一年内为之。但自意思表示后,经过十年,不得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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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2-15 21:44 |
Grundsat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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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七岁以上,未满20岁。因为他们的心智尚未成熟,所做的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可能欠缺考虑或超出他能承担的能力,甚至遇到有心人欺诈拐骗。为避免这样的情形,法律使这些小朋友说话不能算话,要等到他的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答应了,才算数。
假如某个小朋友抽中乐透得了十亿,然后跟旁边的朋友说:「我们是好朋友,这个彩卷,就送你吧!」
如果小朋友的意思表示有效,想当然他的父母马上吐血身亡。
所以法律设定一个保护机制,避免小朋友乱讲话累死父母。
但是举例来说,如果今天是朋友间互相送礼物,还需要双方父母出来见面谈判,然后表示允许吗?
当然不用啦,因为这是「纯获利益」且和「身份相当」,所以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允许。
可是如果今天有人送10岁的中二生一辆蓝宝坚尼,虽然是「纯获利益」但却不是和「身份相当」
因为他连驾照都不能考,怎么可能开车?
又或者小朋友打坏古董,被要求赔偿二十万,这并非「纯获利益」所以也要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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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2-16 01:07 |
Grundsatz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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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是民法92条吗?
如果某个人的意思表示,是因为被诈欺或胁迫而做的,那么他可以自己说,刚刚的话,不算话。不用等到法院判决。
例如A被甲以暴力要求付出钜额,A因为当下很害怕所以答应了,等到甲走掉了,A真的要乖乖付钱吗?他如果不想付,要上法院拜托法官撤销吗?当然都不用。
3.
只是这个撤销,有时间限制
必须是他发现他被骗了或是他是被胁迫时的一年内,提出撤销
否则,等到这个事件发生后的十年,基于法律安定性,就不能提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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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
2012-02-16 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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