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56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ofa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说][爱情] [转贴]恋爱要谈多久
文/彗雅


太多时候,所谓遗憾的鸿沟只需从跨出一步开始,无需执意与遗憾调闪电结婚的恋人通常会引来旁人侧目的眼光,认为“闪电”是仓促决定的成果、是另有隐情的后果;旁人就是不肯轻易相信爱情在闪电新人之间已经开了誓言的花、结了永恒的果。

如果一份感情维持起来很容易,彼此之间不须牵就、没有勉强、也没有压力,那么这份感情能够长久的机会就很大;这种感情往往平淡无奇,就像喝白开水一样自然。一对个性、兴趣、嗜好、习惯全都密切融合的恋人,就像遇见了另一个自己般的喜悦;闪电结婚步入礼堂也是很自然的结果。闪电结婚而且维持长久婚姻的成功率也是有的,因为他们可能正是碰对了一个真正适合的人。

而相对的,即使一对爱情长跑多年才结婚的恋人,也还是有可能以离婚收场;因为情侣交往时间的长久,和感情的成熟度不一定成正比。谈恋爱又不是煮卤蛋;蛋能够越卤越香浓,恋爱却可能越谈越回头。但是,一场恋爱要谈多久才算成熟?以“质”来衡量,还是以“量” 来计算?恐怕除了当事人之外,任何局外人都无法理解。

一份需要长久经营才能有结果的感情可能正是一场“不对”的恋情。恋人们因为个性等各方面的悬殊太大,而导致彼此之间需要长久的时间去调适;可能是人不对、时间不对、空间不对、年龄不对、心理成熟度不对;越是不对的恋情,越需要长久的时间去经营。两个不对的人在一起久了,会演变成一种「习惯」的感觉;习惯有他陪、习惯和他吵架、习惯他的声音、习惯他的脾气;「习惯」,磨掉了彼此个性上的尖刺、「习惯」,也掩盖住彼此不适合的事实。这种模式,拖久了也就莫名其妙地变成了“感情”、变成了一种自欺欺人的“虚情”。一场恋爱如果谈得太久,谈得彼此之间失去了吸引力、信赖感、以及相处的能力,那么爱情就有随时分裂崩塌的可能。

但,什么才是“对”的人?古时讲求「门当互对」,今日则没有一定的标准可言。以世俗的现实眼光来看,女人要一个英俊、多金、有房、有车、有美好“钱”途,最好是没有双亲要奉养的男人;而男人要一个温柔、美丽、娴淑典雅的女人,她最好还能有份收入不错的工作。以脱俗的感性角度而言,一对能够心灵相契,有共同嗜好、共同目标的“搭挡”,就是一个“对”的另一半。

然而,世事总难两全,一对双双追求艺术理想的搭挡不一定能顾全现实生活的开门七件事;而一对财迷心窍的搭挡也不一定能拥有心灵上的契合。要现实亦或理想?个人心中必须拥有一支秤锤来客观、准确地衡量:以世俗的眼光量量自己的条件和本事;以感性的角度秤秤自己的才能和心地。若在世俗和感性的分数都是上品,也才有资格去 “挑选”别人;反之,则必须谦虚诚恳地、实实在在地去“追求”别人。挑选是以在上位者的角度分析,而追求是以在下首者的态度处世;婚前的感情没有法律可以保障,故世间男女都必须谨慎为之。

人常说「你的蜜糖可能正是他的毒药」。遇见了不对的人,要「快刀斩乱麻」;遇见了对的人就要好好爱护珍惜,「择汝所爱,爱汝所择」;别和别人比较,也别理会别人的眼光,恋爱要谈多久,自己高兴就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1-20 04:06 |
~瑄瑄~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恋爱...会谈多久...自己也不知道...

再一起越久...习惯就渐渐占据两人的心...

分不清是爱...是习惯...还是依赖...

总之~顺其自然吧...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5-01-20 12:55 |
d222866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2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人与人之间 还是不能强求的

喜欢之后变成爱

爱之后又便成了习惯

很难说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8-01-04 17:20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192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