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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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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户政问题
小女子有事相求,请教各位高手解惑。
一台湾男子 甲男 和一大陆女子 乙女 在台湾登记结婚,并居住于台湾。
但因感情不睦,两人于两年婚姻就此结束并向相关机关辨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辨妥完毕乙女回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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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です二粒の心系がるのが一绪に、少ないその中一つ、そのは幸福ない。
なるあなたはその二つの文字の幸福を持ってった、ちゃんと把握す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5 21:20 |
ki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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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问题需要知晓两岸法律的专业人员回答比较适当,可先谘询免费的法律扶助中心GOOGLE就有了...

以下就我国现行法规简略回覆楼主(至于对岸如何认定不清楚)

1、依国籍法第二条、A子虽出生于大陆,但父亲甲男为 中华民国人,是否据有中华民国国籍?

由于小孩是在婚姻存续中有的,基于当事人身份及两岸特殊关系,准据法之适用依据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 41 条 ,台湾地区人民与大陆地区人民间之民事事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适用台湾地区之法律。
故依民法第 1063 条            
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前项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证明子女非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认之诉。

如若推定为婚生子女,即有国籍法第 2 条适用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属中华民国国籍:
一、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


2、甲男想要 A子领有中华民国国籍(大陆国籍需撤销或废止?)并在台报户口又该如何?

不清楚,问户政单位吧

3、甲男 和 乙女 两方坚持 A子监护权,请问这适用民法?两岸法?移民法?国际法? 何种来判决?

依两岸人民关系修例---子女设籍大陆是依大陆的法律规定...
第 57 条            
父母之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与子女间之法律
关系,依子女设籍地区之规定。
第 58 条            
受监护人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关于监护,依该地区之规定。但受监护人在
台湾地区有居所者,依台湾地区之法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5 2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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