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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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wangling
2014-05-04 00:49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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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商業登記滿6 個月尚未開始營業者,
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
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A 向甲縣政府申請商業登記,經其核准登記,並於核准函中
表示,A 應於6 個月內開始營業,否則將廢止其商業登記。嗣A 並未於6 個月內開
始營業,甲縣政府擬廢止其商業登記。問:甲縣政府廢止A 之商業登記之法律依據
為何?請依據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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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mui貓草
2014-09-28 21:27
1樓
  
依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係屬行政處分,故甲縣政府依據商業登記法核准A之商業登記之行為為一行政處分。
甲縣政府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一項第二款於核准函中明定A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甲為核准登記之行政處分為附負擔之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故A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履行其負擔,甲縣政府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一項第三款廢止A之商業登記。

以上是我邊看法條寫出來的,不知道你找到答案了沒?能說說你找到的解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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