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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baroah33
2014-12-09 12:31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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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甲持刀殺乙,企圖置乙於死地。乙倒臥血泊中,哀求饒命。甲突生慈悲心,以手機電召救護車,請趕至現場救人,甲即離開現場。救護車未到,乙經路人送醫救治,保住性命。問甲成立何罪? (我的想法)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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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牧民族
2014-12-15 00:47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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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允程老師上課有特別提醒有沒有留在現場跟積極性無關,
想一下, 因為準中止的立法目的, 就是給這種事中放下屠刀但結果不發生跟他防果行為間無因果關係的人寬典, 假若還要求行為人一定要回現場, 那也表示在好心路人送被害人送醫時行為人在場, 開個玩笑, 好心路人要送被害人去醫院時問行為人要不要一起去醫院, 行為人還要斷然拒絕, 怕牽涉太多變防果行為跟結果不發生間有因果關係而成為中止犯。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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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baroah33
2014-12-15 15:08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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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遊大的解惑,經由您的舉例,觀念有比較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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