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停車位的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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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bs7908
2007-09-16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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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停車位的種類

停車位之產權及認定問題,是目前不動產界最難理清也最容易產生糾紛之問題,主要是法規解釋過於複雜,而且前後不一,即使專業代書要理清也須大費一番手腳。

孫長豐

大樓停車位的種類

一般大樓在地下室都有停車位,而在停車位上發生的糾紛也不少,到底停車位有幾種?為什麼有些有權狀有些沒權狀,有些又不可以和房屋分開買賣?

依照現在的法令大樓登記的室內停車位,可分一、法定停車位。二、非法定車位兩類。非法定車位可分1. 獎勵增設停車位及、2. 自行增設停車位二種。

合併來看停車位不外三種,即法定停車位、獎勵增設停車位及自行增設停車位。

壹、法定停車位

望文生義,法定即法律規定興建大樓必須設置的停車位,建築法第102條之1規定,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大多數建築物興建案都需規劃設計停車位置。

而且要依總樓地板面積之多寡,應設置一定的數量之停車位,興建比率是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59條規定不同用途建築物有不同比率。

依民國80年9月18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8071337函就指出,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按其性質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現改為81條)規定辦理所有權登記。

按第72條(現改為81條)規定登記就是,法定停車位其實是防空避難室兼停車位,屬於公共設施部份,以共用部分按持分比率分配給承購戶,在登記所有權時只能登記為「大公」,產權由全體住戶所持有;或登記為「小公」,經由部分住戶共同持分,不想要車位之住戶就不須分攤持分。

同一函文又說:「法定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空間均不得與主建築物分離,應為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其移轉承受人應為該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區分所有權人。」

「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即屬公共設施,不會有單獨的權狀;既然作防空避難室就是附屬在主建築物之內,難怪不能和房屋分開買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項是呼應的規定),通常我們說不能賣給大樓以外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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