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继承篇关于限定继承又改啰!考生请注意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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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cloudlongsky
2007-11-16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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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继承篇关于限定继承又改啰!
立法院草案于昨日通过,下周应可三读通过!
年底的考生请注意啰!


未成年限定继承 父债子还解套

更新日期:2007/11/16 09:45 记者:【姚盈如、罗暐智、林谕林、刘凤琴/台北报导】

 父母债务子女偿还现象解套!立法院十五日朝野协商《民法》继承编修正草案时达成重要共识,未来继承人将不必再继承父母为人作保的债务;廿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将改采「限定继承」,以所继承财产为限清偿债务,超过部分的债务将一笔勾销。上述情况都追溯三年内均适用。


 立法院司法委员会昨天完成限定继承修法协商,朝野协商代表都已签字,下周三将加开院会完成二、三读。由于原先朝野有争议的国民党版「改采全面限定继承」条款,法务部认为对银行、社会冲击太大,国民党退让一步,朝野歧见消除,下周应可顺利三读。


 父母作保负债 子不用还


 修正草案不仅更保障未成年人,也加强对已成年继承人的保障。非常重要的一项修正,是排除父母为他人作保欠下的债务为继承范围。国民党立委徐中雄说,债务分为保证债务及非保证债务,此次修法排除「父作保,债子偿」的不合理情况,并明订追溯期为三年,「虽没有一百分,至少也有六十分!」


 原本规定限定继承人从「继承开始时起」(即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三个月内向法院呈报清册,改为「知悉得继承时起」三个月内向法院声请限定继承;法院接获前项呈报后,应定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期间,命继承人开具遗产清册呈报法院。且必要时,法院得因继承人声请延展期限,换句话说,还可以超过三个月以上。


 保障未成年人 强制适用


 昨天协商版本也修改现行「抛弃继承」规定,将其从知悉得继承之日起「二个月」内向法院声请,改为知悉得继承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为之;因他人抛弃继承而应为继承之人,若要跟进为限定或抛弃继承者,时间也同样放宽为三个月。


 为杜绝「幼子背父债」悲剧,朝野协商版本虽仍维持「概括继承」原则,但做出重大修改,让廿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无行为能力的禁治产人(如精神障碍者、植物人)都必须强制适用「限定继承」规定,也就是只以所得遗产为限负债务清偿责任,如果草案能顺利过关,对于未成年及弱势族群将是一大保障。


 幼子背父债悲剧 可终矣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立委杨芳婉、国民党立谢国梁均表示,一些父母自己办了抛弃继承,却忘记帮自己的小孩办理抛弃继承,致小小年纪就背负庞大债务,也因不懂法律而迟办限定继承,造成许多社会问题,所以他们排除万难,做了此项大幅修正。


 参与协商的亲民党立委李复甸透露,与会委员对于是否该溯及既往、幅度有不同意见,最后顾及社会财产交易关系的安定,大家同意折衷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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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LOYEID
2007-11-16 15:40
1楼
  
我还没看到这则新闻ㄋㄟ,谢谢!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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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carter619
2007-11-16 15:42
2楼
  
表情 虽然已经知道,但还是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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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拉不拉桑
2007-11-16 15:44
3楼
  
今天有看到这个新闻喔!但还是谢谢您~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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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god2260
2007-11-16 20:06
4楼
  
谢谢你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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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badizsony
2007-11-16 21:33
5楼
  
又要多背法条了~~
大家加油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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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思昕
2007-11-16 22:20
6楼
  
能通过最好啦~~
不过希望考出来...
出题老师题目写清楚一点...
不然明明会..却选错的答案...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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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weifan
2007-11-16 22:30
7楼
  
标   题:法务部与立法委员共同推动修正民法继承编,明文保护弱势继承人仅就所得遗产负
    清偿责任,现行主张限定或抛弃继承之期间亦将延长
新闻出处:法务部

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于96年11月8日及今日(11月15日)召开会议审查通过「民法继承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通过条文采纳法务部修正建议,即二大保障继承人之机制,

第一、增订「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对于被继承人之债务,以所得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俟本案完成立法后,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不会再因为继承而承受债务、桎梏终生;

第二、本次修正也将现行主张限定继承及抛弃继承之期限及起算点,均修正为「自知悉其得继承之时起三个月」,其三个月期间均系自继承人知悉被继承人死亡且知悉自己已成为继承人时,始开始起算,修正现行法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算。日后不会再发生继承人因不知自己成为继承人而不能主张限定继承及抛弃继承期限之情形。


本次修法主要在解决近日社会上迭有继承人因不知自己已成继承人,或不知主张限定或抛弃继承,以致概括承受被继承人债务之问题,行政及立法部门均积极进行修正民法继承编,本次修正有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国民党、亲民党多位委员之提案,法务部亦提出建议修正条文,以修正幅度最小且最能解决目前实务问题之方式,保护弱势继承人,并兼顾交易安定,法务部之建议修正条文获得立法院朝野党团之肯认与支持。


本次审查会多位委员不分党派,参与并推动完成本次修法审查,如谢国梁委员、杨芳婉委员、郭林勇委员、王幸男委员、黄淑英委员、李复甸委员、徐中雄委员等委员,本次继承编之修正,可谓行政及立法部门横向合作之成果,对于民众权益之保障,更向前迈向一大步。法务部对于各立法委员关心社会问题、积极修法,表示感谢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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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yaya16698
2007-11-19 11:22
8楼
  
谢谢提醒
又修法啰
背背背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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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euf4mndu
2007-12-22 01:12
9楼
  
虽然已经知道,但还是感谢 表情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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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cb2556525565
2008-02-23 00:33
10楼
  
谢谢大大 表情 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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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colormyhk
2008-03-20 13:47
11楼
  
嗯嗯,整理的不错呦,多谢分享啰。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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