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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ve
2007-11-26 16:50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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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二十八條:戶籍登記之申請,應向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遷出登記,得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二、經內政部公告指定項目之登記,得向戶籍所在地以外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項目如下: 93年:認領登記、收養登記、出生地登記。(93.2.1起實施) 94年: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或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不是任一戶籍地皆可唷!)(94.2.15起實施) 96年: 1.監護登記、終止收養登記。(96.2.1起實施) 2.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96.2.1起實施) 3.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登記者之關係人,需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或更正登記。(96.2.1起實施) 4.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登記及回復漢人姓名登記。(96.4.1起實施) 戶籍法第二十九條: 登記之申請,由申請人以書面、言詞或網路向戶政事務所為之。 依前項規定以網路申請登記之項目,由內政部公告指定之。 項目如下: 1.電子戶籍謄本 2.「教育程度註記」查詢及申辦作業 ps.以上兩項均需自然人憑證! 希望對考戶政的同學有點幫助。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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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yulih
2007-11-27 00:06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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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說的是「戶籍登記異地辦理」,這在徐笠先生編寫的書裡頭,已經有加以解釋。但台端大作,有些缺失。關於93年,那是「出生地登記」〈不是「出生登記」,您漏掉一個字〉;至於「電子戶籍謄本」,目前實際作業上,尚未開放〈『僅供參考用』〉,想要戶籍謄本,對不起,還是要跑一趟戶政事務所〈或是以通訊方式申請〉,網路?那是預約用的〈還是要到戶政事務所一趟!簽章、取件、還有,別忘了付錢!〉。此外,可以異地辦理的,目前還有增加兩項,一為「原住民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自96年6月1日起實施)、一為「註銷監護登記」」〈自96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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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ve
2007-11-27 10:47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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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hyulih於2007-11-27 00:06發表的 : 感謝您的指正與補充, 出生〝地〞的部份我已經修正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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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2556525565
2008-02-21 00:07 |
6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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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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