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有案底可以考国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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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xukiga
2007-11-28 00:33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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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有案底可以考国考吗?
不是我啦!!
我帮人问低 表情
还是有分说是什么样种类的案底不能考
另一点就是有人跟我说~被判缓刑~只要时间一过
就会没有纪录了(我感觉不是)
以上两点
知道这些规定的大大
请多多发言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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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wjh
2007-11-28 00:49
1楼
  
如果有被法官宣告褫夺公权,而且褫夺公权还在执行期间,应该就不能考公务人员了。

缓刑,只是暂缓执行其刑而已,案底应该还是在的(我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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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ze2900
2007-11-28 01:08
2楼
  
下面是引用xukiga于2007-11-28 00:33发表的 请问有案底可以考国考吗?:
请问有案底可以考国考吗?
不是我啦!!
我帮人问低 表情
还是有分说是什么样种类的案底不能考
另一点就是有人跟我说~被判缓刑~只要时间一过
.......

依公务人员考试法第7条规定:
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十八岁,具有本法所定应考资格者
,得应本法之考试。
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应考:
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
    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二、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
    结案者。
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四、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依法停止任用者,经公务人员考试录取,于依法停止任
用期间仍不得分发(配)任用为公务人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是依法规定,所以服刑完毕可以考
但须没有上列其中一项规定。
基本上报名国考不会去查你有没有案底
你只要证件齐全,报考资格符合都会过


至于考上就要看用人机关敢不敢用了
因为还要参考
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务人员特殊查核办法 :
依前条应办理特殊查核职务之查核项目如下:
一、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
    判决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有密切联系接触者
    。
二、未经许可或授权,曾与外国情治单位、大陆地区或
    香港、澳门官方或其代表机构联系接触者。但国际
    场合必要接触且事后即循规定程序报备者,不在此
    限。
三、曾受到外国政府、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官方之利
    诱、胁迫,从事不利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情事者。
四、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
    人民关系条例施行后,原为大陆地区人民,经来台
    设籍定居者。
五、原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依国籍法规定申请归化者
    ;原为我国国民依国籍法规定回复国籍或撤销丧失
    国籍者。
六、本人或本人在台湾地区三亲等以内之血亲、继父母
    、配偶、配偶之父母,于中华民国七十六年十一月
    二日开放赴大陆探亲后,曾在大陆地区或香港、澳
    门连续停留一年以上者。
七、本人、三亲等以内之血亲、继父母、配偶或配偶之
    父母,曾在外国、大陆地区或香港、澳门担任其党
    务、军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机关(构)、团体之职
    务者。
八、在外国居住,并已符合取得申请该国国民之资格;
    曾因具有外国国籍或居留权,在外国享有教育、医
    疗、福利金、退休金等福利;寻求或取得外国公职
    之身分;曾服外国兵役者。
九、曾犯泄密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或违反相关安全保密规定,受惩戒处分、记过以上
    行政惩处者。
十、最近五年有酗酒滋事、药物成瘾或其他精神疾病,
    有具体事证者。各机关拟任人员经特殊查核,有前
    项各款情事之一者,各机关应审酌其情节及拟任职
    务之性质,交由人事甄审委员会审查,报请机关首
    长核定;认有危害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虞者,应
    不得任用为前条所定职务,但可担任前条以外之职
    务。

现职公务人员对于各机关之决定,认有违法致损害其权
益,得依公务人员保障法规定,提起救济;非现职公务
人员得依诉愿法规定,提起救济。


其他就要再问人事高手了or现任公务人员人事大大了....以上是小弟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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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jalkj2464
2007-11-28 09:00
3楼
  
有案底可以考

只要不是被尺夺公权 曾任公务人员有贪污 或还在坐牢的 之外都可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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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windblue2525
2007-11-28 11:35
4楼
  
可参考 公务人员任用法第二十八条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

一 未具或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
二 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三 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四 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 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 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八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九 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疾病者。

公务人员于任用后,有前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应予免职;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应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任用后发现其于任用前已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应撤销任用。

前项撤销任用人员,其任职期间之职务行为,不失其效力;业已依规定支付之俸给及其他给付,不予追还。

参考网址如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S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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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k2828041
2007-11-28 16:02
5楼
  
谢谢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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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ibm665421
2007-11-28 16:06
6楼
  
国考就是给人民的机会.....国家不能有太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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