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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nsu
2008-01-13 00:14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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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之規定:
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繼承順序: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 (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 辦理期限: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 辦理方式: 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 法院之調查: 拋棄繼承為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 拋棄繼承之溯及效力: 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即非繼承人而不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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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ton
2008-01-13 00:14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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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您可以參考 莊守禮律師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 http://www.sunnylaw.com.tw/dead.htm 另外以「拋棄繼承」作google搜尋也有一堆的資料可供參酌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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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兒
2008-01-13 15:56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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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今年民法97 年 01 月 09 日有修正 抛棄繼承改為三個月為之… 不過最後生效日是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若是在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之前還是照原來的二個月 若是之後就是三個月… 第 1138 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要辦抛棄繼承…一定要上面全部的法定繼承人都要辦唷! 才不會發生三歲小孩要繼承全部的財產! 若在往生時,所有繼承人中有人懷孕的,生完後也是要趕幫那個新生兒辦抛棄繼承唷!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