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關拋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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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pc小子
2008-01-12 23:50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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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問一個有關拋棄繼承權的問題
我大伯在銀行積欠不少債務.這陣子大伯的健康狀況急遽的變差(肝癌)
可能不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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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powensu
2008-01-13 00:14
1樓
  
拋棄繼承之規定:

管轄法院: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繼承順序:依民法第一一三八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 (外曾孫)子女)。



(2)父母(不含繼父母)。



(3)兄弟姊妹(1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2其子女無繼承權)。



(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



辦理期限: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為之。所謂知悉得繼承之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事實之時;後順序之繼承人因先順序之繼承人拋棄繼承,而得為繼承人者,則於知悉先順序繼承人拋棄繼承之事實起算。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



辦理方式:

須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可載明「被繼承人雖有其他應為繼承之人,但因不知其住所而不能通知。」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



法院之調查:

拋棄繼承為非訟事件,由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以明管轄權之有無、拋棄人有無繼承權、是否為拋棄人之真意等,並將調查結果函知拋棄人,不另製作裁定。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



拋棄繼承之溯及效力:

拋棄繼承經法院函准備查者,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拋棄人即非繼承人而不繼承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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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geton
2008-01-13 00:14
2樓
  
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您可以參考 莊守禮律師如何辦理「拋棄繼承」之手續?
http://www.sunnylaw.com.tw/dead.htm
另外以「拋棄繼承」作google搜尋也有一堆的資料可供參酌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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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飛兒
2008-01-13 15:56
3樓
  
第 1174 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
在此限。
今年民法97 年 01 月 09 日有修正
抛棄繼承改為三個月為之…
不過最後生效日是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若是在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之前還是照原來的二個月
若是之後就是三個月…

第 1138 條(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要辦抛棄繼承…一定要上面全部的法定繼承人都要辦唷!
才不會發生三歲小孩要繼承全部的財產!
若在往生時,所有繼承人中有人懷孕的,生完後也是要趕幫那個新生兒辦抛棄繼承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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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編輯 Amoeba
2008-01-13 22:13
4樓
  
請第一順位繼承人直接辦理【限定繼承】,以免有親友漏未辦理拋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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