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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itahuang
2008-02-10 04:22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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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法院的判决 议决 决议 和判例有什么不同另外还有审议 (不晓得是不是法院的) 我常常搞混耶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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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姓朱
2008-02-11 11:14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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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法院依据法律对诉讼事件所做的裁定。
议决:经过开会讨论后所作出的正式决定。 决议:凡议案经主席提付表决者,不论可否,即称为「决议」。 判例:法律上指判决的先例。法院对诉讼案件所为的判决,在以后遇有相同或类似案件时,仍引用此判决而为判决。 则此一判决,即称为「判例」。或称为「判决例」。 审议:审查讨论。 http://140.111.34.46/newDict/dict/index.html = 口=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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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itahuang
2008-02-12 02:54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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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判例好像是最高法院才可以做的 地方法院好像指可以作判决
审议和决议的话好像是 公惩会做的(不确定) 我要问的是这个方向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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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itahuang
2008-02-15 05:43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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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姓朱大大回答的 判决:法院依据法律对诉讼事件所做的裁定。真的是没错
但是判例好像是经由会议选出来的 hello ~ anybody~ help me~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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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itahuang
2008-02-17 16:53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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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的呼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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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的姓朱
2008-02-18 01:40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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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最高法院民事判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裁判: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最高行政法院裁判、 高等法院民事裁判、高等法院刑事裁判、高等行政法院裁判、 地方法院民事裁判、地方法院刑事裁判 议决:行政法院联席会议决、公惩会议决 决议:最高法院民事决议、最高法院刑事决议 裁判:刑事诉讼法上之裁判,系指法院、审判长、受命法官、受托法官就案件起诉后之实体或程序事项, 本乎判断事实适用法律所为之决定,为意思表示之一种。与检察机关所为之决定,称之为处分或命 令者不同。视情形得以言词、书面并用,或单以书面为之,或单以言词为之。就其形式可分为裁定 及判决,就其内容可分为实体裁判与形式裁判,就其作用可分为终局裁判、中间裁判与补充裁判等 类。 判决:判决系指案件经辩论终结后,法院所为之意思表示,属裁判之一种形式。应由法院判决者,以法律 有明文规定者为限。判决通常以经当事人言词辩论为原则,不经言词辩论为例外。依判决之性质, 可分为实体判决与形式判决或程序判决。 裁定:裁定为裁判之一种。裁判除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应以判决行之者外,均应以裁定行之。裁定通常系 依据当事人之书面声请,故原则上不必经言词辩论,但裁定因当庭之声明而为之者,应经诉讼关系 人之言词陈述。对裁定之不服,其由法院裁定者,得提起抗告,其由审判长、受命法官或受托法官 裁定者,则向法院声明异议或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裁定之处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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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itahuang
2008-02-22 23:35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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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 粉帅的答案 马上来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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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358
2008-02-27 00:03 |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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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答案给你参考
我国之判例及变更判例:依法院组织法第五七条之规定,可作如下之说明: (一)我国判例之意义: 在我国,所谓「判例」,乃最高法院对于特定案件所为,经一定程序呈报司法院,并对下级法院有一定拘束力之裁判。 (二)我国判例选编与变更之程序: 法院组织法第五七条规定:「(第一项)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见解,认为有编为判例之必要者,应分别经由院长、庭长、法官组成民事庭会议、刑事庭会议或民、刑事庭总会议决议后,报请司法院备查。(第二项)最高法院审理案件,关于法律上之见解,认有变更判例之必要时,适用前项规定。」为最高法院编纂与变更判例之职权及法定程序。 (三)我国判例之特色:我国之判例,具有如下之特色: 1.以最高法院所为之裁判见解为限;不包括高等法院或其分院及地方法院之裁判。 2.并非最高法院所有裁判均成判例,惟最高法院经民、刑庭会议或民刑庭总会决议,认为必要者,方选出之。 3.判例非一成不变,当「最高法院审理案件,认有必要」时,亦得变更之。但仍须经法院组织法第五十七条之法定程序。 4.不问判例选编或判例之变更,均须报请司法院核备。 5.我国之判例,仅为裁判之一部分并为抽象之描述;外国之判例,为裁判之全部(包含事实及法律见解)并均为具体之案例。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