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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0190851
2008-04-10 11:37 |
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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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mo444
2008-04-11 02:15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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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3個要件嗎~~~~應該只有「過失」或「故意」
2. 乙對丙可否主張民法184條呢?? 在民法353條「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 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即可以準用債務不覆行之規定。 一、乙可向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所以丙在運送過程中把乙的花瓶打破主,乙可主張民法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民法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 方法,加損害 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 其行為無過失 者,不在此限。」 (二)、侵權行為的要件(184條前項) 1.故意或過失。 2.不法。 3.侵害行為。 4.侵害客體為權利或利益 5.受有損害。 6.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7.責任能力。 丙可根據民法487-1條前項「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向僱用人請求 賠償。」向甲主張請求賠償。 二、乙可向甲根據民法226主張給付不能之效力-損害賠償 根據民法224「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 己之故意或 過失負同一責任」 民法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前項情形,給付一部 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 賠償。」 甲根據487-1後項「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 償權。」即前項損害,是因為丙故意或過失,甲有權向丙求償 這是我自已覺得的答案,如果有其他意見,歡迎多多指教~~~~ 打的好累喔~~~~有了解的意思嗎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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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00190851
2008-04-11 09:05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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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大~~~
有比原先更加了解了 真是感激喔~~~~^^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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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d4081
2010-11-02 15:45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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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賣人甲的B花瓶要賣給買受人乙,但甲的員工丙在運送花瓶的途中,把花瓶打破了,請問各當事人的責任?
P.S:乙對丙可否主張民法184條呢?(民法184的要件?) 在我國的是承認物權行為,也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無因性。 在本例中,甲與乙有買賣契約,亦即是有債權行為;在甲未交付花瓶之前,乙對甲有請求交付花瓶之請求權,但花瓶仍屬甲所有。 甲之員工丙在運送花瓶途中打破花瓶,與乙並無任何關係(花瓶非屬乙所有,仍屬甲所有),僅造成甲無法交付花瓶,所以乙無權向丙主張民法184條。 個人淺見,請參考!!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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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sedward
2010-11-14 20:18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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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各題目應該是在問 甲跟乙之間的關係吧
買賣是口頭上的合意就成立的 應該是要分四種方向來討論 1.物權o 跟債權x 2.物權x 跟債權o 3.物權x 跟債權x 4.物權o 跟債權o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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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d4081
2010-11-18 15:32 |
5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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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樓大大提到物權與債權各自有效無效之情況,在本題應無討論空間(因為未完成交付,不生物權移轉是否有效之問題)。
但就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各自有效之情況,舉例如下: 一、甲向乙買書,甲支付價金,乙交付書 ---- 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有效。 二、甲向乙買書,甲支付價金,乙交付書,但事後發現甲為禁治產人,甲所為之法律行為無效 ---- 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無效。 三、甲向乙買書,甲支付價金,乙交付書,但事後此買賣因錯誤或違反公序良俗而撤銷 ---- 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有效。 三、甲向乙買書,甲支付價金,乙交付書,但乙在交付書前被宣告禁治產 ---- 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無效。 以上個人淺見,請參考!!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