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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布布
2008-04-29 23:19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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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是观念问题耶
证据能力 也就是能否作为证据之资格 消极要件也就是不在证据排除法则之列 (如:以强暴胁迫等不正方法所得之证据) 积极要件即是经严格证明(合法调查) 先有证据能力(作为证据之资格)才能有证据之证明力(法官采信的程度) 例如:证人之证言 其要有证据能力 须符合刑诉175-196,166-171之规定 才有作为证据之资格 是否有证明力(证据的价值,法官是否采信) 则由法官依自由心证(本于确信自由判断,刑诉155第一项) 所以呢 D的部份 证据有无能力不是由法官自由心证决定 而是"不在证据排除法则之列且经严格证明" 再者 即使得为判断之依据(有证据能力) 亦不一定有证明力(证据的价值,法官采信的程度) 所以 不得作为判断之依据当然不生刑诉法上之效果 本题选最正确的 当然是C(刑诉155第二项) 浅见 薄供参考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