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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ilien04
2008-05-06 09:06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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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甲与交通部缔结行政契约,嗣后交通部不屡行契约约定之金钱给义务,甲遂向行政院提起诉愿. 试问行政院诉愿审议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答案为什么是"应为不受理之决定" 请知道的人帮我解答谢谢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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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gjaan
2008-05-06 23:35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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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愿法
第一条 (认为违法或不当之行政处分得提起诉愿) 人民对于中央或地方机关之行政处分,认为违法或不当,致损害其权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诉愿。但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处分) 本法所称行政处分,系指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公法上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果之单方行政行为。 既然已签有行政契约,应是就契约内容向法院以行政诉讼方式处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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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布布
2008-05-08 15:00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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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签有行政契约,应是就契约内容向法院以民事诉讼方式处理
行政诉讼法 第 2 条 公法上之争议,除法律别有规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 8 条 人民与中央或地方机关间,因公法上原因发生财产上之给付或请求作成行 政处分以外之其他非财产上之给付,得提起给付诉讼。因公法上契约发生 之给付,亦同。 前项给付诉讼之裁判,以行政处分应否撤销为据者,应于依第四条第一项 或第三项提起撤销诉讼时,并为请求。原告未为请求者,审判长应告以得 为请求。 除别有规定外,给付诉讼以高等行政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结论是 向行政法院提给付诉讼 而非 向法院{哪一种法院}以民事诉讼方式处理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