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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儿
2008-05-10 23:35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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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规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任用为公务人员: 一、未具或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 二、具中华民国国籍兼具外国国籍者。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三、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曾犯内乱罪、外患罪,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四、曾服公务有贪污行为,经判刑确定或通缉有案尚未结案者。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但受缓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者。 七、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八、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九、经合格医师证明有精神病者。 公务人员于任用后,有前项第一款至第七款情事之一者,应予免职;有第八款及第九款情事之一者,应依规定办理退休或资遣。任用后发现其于任用时有前项各款情事之一者,应撤销任用。 前项撤销任用人员,其任职期间之职务行为,不失其效力;业已依规定支付之俸给及其他给付,不予追还。 .............................................................................................. 你没有上面的事项,所以不会影响你录取!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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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thonylin51
2008-05-12 23:23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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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中华邮政已经民营化,员工应无公务员资格了!
建议开板的大大参考报名简章,应该即会明了! 不过我想,虽然中华邮政的员工已非公务员,但是招考资格应该跟飞儿大大所提供的公务人员任用法第28条规定相差不多, 原因就是天下文章一大抄,就连招考资格也应该是大同小异!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