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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08-06-20 21:21 |
1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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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兩題
1. 下列何者不可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釋憲? A. 中華民國總統任命司法院大法官知程序有疑義 B. 總統府秘書長對總統府預算的執行有疑義 C. 高雄市議會 D. 雲林縣 請問這裡A可以聲請釋憲是因為他代表中央機關嗎 還是總統是以人民的角度去聲請?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另外還有一題, 2. 法官於審理訴訟案件時,認為應適用的法規命令牴觸法律或憲法: A. 仍應予以適用 B. 停止審判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C. 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D. 請該法院所屬之最終審級法院予已裁判 Ans: (C) 得說明理由拒絕適用 可是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五條不是說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但之前看到板友不知道在哪篇回答說 是法官發現法律違憲時,無權逕行拒絕適用,但可聲請釋憲 那這樣的話到底第2題答案是不是C呢? 為什麼呢? 第1題總統又是以什麼身分聲請釋憲呢? 謝謝指教!!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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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fu700215
2008-06-21 08:26 |
2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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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s8910326於2008-06-20 21:21發表的 : 第一個問題 先說明一般民眾的法定聲請要件: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七條分別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及聲 請統一解釋的要件有所規定: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 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規定:「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 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 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 」得聲請統一解釋(第一項第二款前段),「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 ,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同款但書),「前 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第二項)。 如此說來 A.並非是以民眾身分聲請 第二個問題 先參考下列釋字... 釋字371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 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 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 相關釋字參照 572 590 釋字216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 。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 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 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 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 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 相關釋字參照 137 406 可得知 各級法官 依法律獨立審判... 固不得拒絕適用法律,但不受行政命令之拘束... 因此可分兩種情形 對於法律...不得拒絕適用,但得停止訴訟聲請釋憲(NO371 572 590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參照) 對於行政命令...不受拘束,得逕行拒絕適用,亦得停止訴訟聲請釋憲(NO137 216 406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參照)... 個人的見解...或許兩個答案都可以... 但如果硬要說 要"確信"有牴觸 的話...我也無言吧 ^^" 還是優先選C吧 此外,我國違憲審查專屬於大法官,各級法官皆不得對於法律或行政命令違憲宣告. 有關監察委員這題 可否將完整的題目告知...最好也附註哪年考 哪份考卷 題號...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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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2008-06-21 12:49 |
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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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謝謝你的解說
這樣我就了解了 監察院那題是近幾年的法緒考題 不過我已經忘記在哪裡了 等我找到會補上來 我想應該是監察委員不能以個人身分提出吧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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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shihung
2008-10-29 19:46 |
4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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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知識...學到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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