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小问题 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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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YDF563
2008-10-30 21:17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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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之作成,依法规之规定应经其他行政机关会同办理者,
代替该行政处分而缔结之行政契约,未应经该行政机关会同办理
者,当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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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clarkhuang
2008-11-04 17:06
1楼
  
依行政程序法第114条
违反程序或方式规定之行政处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条规定而无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补正︰
五、应参与行政处分作成之其他机关已于事后参与者。
违反程序此为得补证之行政处分,不当然无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136条
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处分所依据之事实或法律关系,经依职权调查仍不能确定者,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并解决争执,得与人民和解,缔结行政契约,以代替行政处分。
所以要回归到行政处份之规定。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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