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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19791109
2008-11-08 18:58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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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khuang
2008-11-10 11:19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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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权是宪法第16条赋予人民的基本权,不是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其行政效能,反而是使人民于遭受行政
机关各项程序之违法,有救济途径。 二、行政执行法第九条(对执行行为声明异议) 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命令、执行方法、应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于执行程序终结 前,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 前项声明异议,执行机关认其有理由者,应即停止执行,并撤销或更正已为之执行行为;认其无理由 者,应于十日内加具意见,送直接上级主管机关于三十日内决定之。 行政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声明异议而停止执行。但执行机关因必要情形,得依职权或申请停 止之。 x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