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两题麻烦各位高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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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kb19791109
2008-11-08 18:58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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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下何者,非属行政诉讼之宗旨?
(A)提升行政效能 (B)增进司法功能
为什么答案是(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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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clarkhuang
2008-11-10 11:19
1楼
  
一、诉讼权是宪法第16条赋予人民的基本权,不是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其行政效能,反而是使人民于遭受行政
    机关各项程序之违法,有救济途径。
二、行政执行法第九条(对执行行为声明异议)
  义务人或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命令、执行方法、应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于执行程序终结
    前,向执行机关声明异议。
  前项声明异议,执行机关认其有理由者,应即停止执行,并撤销或更正已为之执行行为;认其无理由
    者,应于十日内加具意见,送直接上级主管机关于三十日内决定之。
  行政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声明异议而停止执行。但执行机关因必要情形,得依职权或申请停
    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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