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请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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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ming158
2008-11-19 14:13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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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种情形,当事人得以其所生效果对抗善意第三人?
(A)被胁迫之人撤销其意思表示
(B)法人限制其董事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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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arelier
2008-11-19 16:02
1楼
  
下面是引用ming158于2008-11-19 14:13(楼主)发表的 请教一题有关民法问题:
下列何种情形,当事人得以其所生效果对抗善意第三人?
(A)被胁迫之人撤销其意思表示
(B)法人限制其董事之代表权
(C)法定代理人撤销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营业之允许
(D)妻限制夫之日常家务代理权
(注§92 §107 §85 §1003)

ANS: A

P.S 以上四个法条皆说明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请问这题到底再问啥呢?   恳请各位先进帮忙解析~~感谢!

92条 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是单指诈欺而言,胁迫不在此内,要注意!
故胁迫所为之意思表示,其撤销是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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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52miffy
2008-11-19 19:09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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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ming158
2008-11-19 22:10
3楼
  
感谢以上两楼的大大解析~~~~刚刚再仔细翻阅法条查看一下~~~~~果然考的真是细阿~~~~感觉法绪都在考文字游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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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编辑 davidd4081
2008-11-28 15:33
4楼
  
胁迫是指:行为人故意预告危险事实,使表意人心生恐惧而为意思表示。

胁迫的情形其不自由程度比诈欺更严重。

在诈欺中,相对人胁迫可撤销,第三人胁迫则要以订约人是善意或恶意来判断,恶意可撤销,善意不可撤销。

但在胁迫之情形下,因不自由程度高,故均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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