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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14
2008-12-29 14:48 |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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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对乙起诉,主张对乙有借款债权200万元,经法院审理债权人为丙非甲,法院应如何处理?法院是否应判决为原告之诉无理由而驳回原告之诉,因为当事人不适格?法条依据为何?应该如何论法理? 2.甲对丙起诉,主张代位乙向丙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x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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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8-12-30 08:41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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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通说应是认为它的诉讼标的是(代位权)
先决条件是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第3比较有争议 如果以王大法官的理论(我的年代比较久) 物权有排他性 只有乙可以债权求取物权 甲,丙无该物之相关性债权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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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8-12-31 08:52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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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画似乎不归属物权
那是什么权? 2.本案乙已经将债权转给丙了 题目没看到~~ 说实在这理论的东西已离我很远 仅供参考(错了别k我) 我如果没记错,王大法官是把民法看成:总则>物权>债权 以前准备司法官特考 对王,姚大法官的理论都要很小心(看就知道多久了)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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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8-12-31 10:37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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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应该是属所有权吧(债篇)..
好像看错吧,物权从757开始,765你说~ 1屋2卖结果是如何~~ 我看法应该只能处理债权关系 乙手中没画,甲,乙买卖有效吗? 存疑的买卖(债权)可以谈代位吗? 仅供参考(错了别k我) 长江后浪推前浪 前浪死在沙滩上 (轻松一点会快乐一点)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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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os2
2008-12-31 21:02 |
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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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应该是属所有权吧(债篇)..这是买卖行为..也就是契约里的交付未完成所以应该不是以物权来解释吧
本题应该只是债务不履行之问题,尚无牵涉到物权,因为「标的物」尚未交付!! 2.丙卖A画给乙,乙再转卖给甲(不好意思露打了一个字) , 这样代位请求权应该没有问题吧.. 民法修正后,这样单纯买卖的不交付「特定标的物」的问题,经民法修正后, 也就是第244条第3项规定,明文规定甲不得请求。 第 244 条 债务人所为之无偿行为,有害及债权者,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债务人所为之有偿行为,于行为时明知有损害于债权人之权利者,以受益 于受益时亦知其情事者为限,债权人得声请法院撤销之。 债务人之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或仅有害于以给付特定物为标的之债权者 ,不适用前二项之规定。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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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1219
2009-01-01 06:45 |
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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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甲,乙原先存有债务
而乙,丙买卖在后 而以代位处理 可能理由比较充分 现是乙,丙成立在先 乙无物而再与甲交易 甲以乙未交付而撤销前交易(好像有点怪) 应只能撤销双方交易返还价金 x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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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nalos2
2009-01-04 23:34 |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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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感谢12191219 大大伯乐般赏识,那吾人就提供一点法律上小小心得,误人子弟一下下
序言:在念法学的东西,吾人常会先去理解一样制度其存在的原理与目的,再来了解制度如何规范, 这样会更有助于各位在法学上的学习与理解。 一、首先要先了解到,诉讼法上有所谓的「先程序,后实体」之法理,说明话一点,也就是, 一个诉讼案件,先要审查其诉讼上的要件合不合程序,如果不合程序法上的规定, 就驳回其诉即可,根本无须再看原告之诉之请求有没有理由;如果程序合法后, 法院才会再就原告所主张之请求有无实体法上的理由下一个判断,有理由, 就下一个原告胜诉的判决,原告请求若无理由,就驳回其诉。 上述的法理是吾人在学习程序法,也就是诉讼法时一定要时时谨记的一个法理。 二、再来,须了解民事诉讼有三种诉讼形式,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 (下述仅是概念上初步的定义,涉及新、旧诉讼标的理论恕不多述 ) 给付之诉:满足原告实体法上之给付请求权。例如:甲请求乙给付价金。 确认之诉:过去法律关系及法律基础事实之确认。例如:确认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形成之诉:满足原告形成权之主张。例如:离婚之诉。 因此,要学好民诉,一定要先搞清楚何是请求权,何是形成权,最后才不会被搞的花雾雾 三、所谓的当事人适格,在诉讼案件是属于程序要件的一环,如果当事不适格, 实务上认为法院应以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第2项判决驳回。 而当事人适格,其实就是要让最适切的法律关系当事自己来诉讼, 在给付之诉,只要主张自己有请求的人,就具当事人适格, 例如乙欠甲10万元,则应甲向法院请求乙给付10万,若路见不平的「丙」, 仗义的以丙自已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乙应给付甲10万元,此时就是「当事人不适格」, 法院应程序上驳回之。 再来解说开版的一些些小疑问: 1.甲对乙起诉,主张对乙有借款债权200万元,经法院审理债权人为丙非甲,法院应如何处理? 法院是否应判决为原告之诉无理由而驳回原告之诉===>没错,就是这样。因为甲并无实体法上的理由。 因为当事人不适格? ----> 本题因为是甲起诉乙主张其有200万元之请求权,所以有当事人适格,因为在给付之诉, 只要主张有请求权之人,就具有当事人适格。 2.甲对丙起诉,主张代位乙向丙请求给付给已200万元,经法院审理甲与乙并无债权关系,法院应如何处理? 本案法院是否亦应判决为原告之诉无理由而驳回原告之诉,因为当事人不适格? ---> 因为在主张民法第242条代位权时,为判断「当事人适格」, 法院应先予审核「代位权」存否,也就是甲对乙确否有债权债务存在。 3.丙卖A画给乙,乙再转卖给甲,但均未交付,乙怠于对丙行使权利,甲欲诉讼应如何主张(当事人.声明.法理依据)? 本案甲是否应主张对乙有债权(A画),乙对丙有债权,因乙怠为对甲行使债权,甲为保全甲乙之间之债权, 依民法242条以甲之名义代位向丙请求交付A画于乙.应该如何论法理?---->您这样主张是OK的。 若本案丙再转卖A画给丁时,此时甲可否依244条撤销丙买卖之法律行为? --->不行,因为民法第244条第3项之规定,不得仅为保全特定债权而行使撤销权, 因为撤销权的行使,其法律关系会整个归于消灭,法律关系变动过于剧烈, 可能有害及交易安全,所以在民法修正后,明文禁止之。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