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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19791109
2009-02-12 23:55 |
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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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乃自然人以外,由法律赋予人格,于法令限制内,享有权利、负担义务之团体。
法人之能力:一、权利能力:法人之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解散后清算完结。(民法26) 行为能力:法人亦得为法律行为,故法人亦有行为能力。(民法27) 侵权行为能力:又称「责任能力」,由民法28可知法人亦具有行权行为能力。 二、至于刑法对于法人之定义就复杂了。刑法规定:法人有责任能力,但专属于自然人者 法人不得享有。 法人是否有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意思能力呢? 刑法并无明文规定(总则),但于刑分也有法条规定法人的行为能力。如刑法第354(毁损器物器)、355(诈术损害财产罪)之中的「人」就包括了「法人」。 但非属财产之罪,法人就不一定完全适用。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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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2-13 09:55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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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法人有权利能力,至于其他能力应该都无,因为其他能力都是为了自然人而设的。
刑法上法人有权利能力,所以可以为被害人,其他能力应该都无,除了上述理由外,如果刑法中的行为人包含法人,那与共同正犯与参与犯的概念就有重叠,似乎是没有必要。 不过现在有些附属刑法有处罚法人的规定,似乎并未能掌握刑罚与行政罚两者间功能与目的的分野。 公平交易法第38条规定:法人犯前三条之罪者,除依前三条规定处罚其行为人,对该法人亦科以各该条之罚金。 个人就不能理解为何要科罚金而不处以罚锾,最好是能把法人抓去监狱关 x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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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2-13 10:31 |
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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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补充上述
民法其他能力全部都无,是因为其他能力是为了保障自然人而设,而法人并无此需要,是故法人如2楼大大所言可以为法律行为,可以侵权行为......等等。但实在没有分别其有无行为能力.......的必要。 而刑法则不同,刑法之所以没有其他能力,是因为法人自始就没有行为人适格的可能,而且也会造成与共同正犯参与犯观念的重叠。 x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