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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cool
2009-02-25 16:28 |
1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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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指该事实「所涉及」到的法规、措施
「本件所涉及到或应适用的法规」在法律用词里就会变成「系争法规」 只是比较文言的说法罢了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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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2-25 21:08 |
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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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要形成特有的字汇啊,以与其他社会科学做区别,而经年累月形成法学家与实务的共识,成为他们交流时,可以节省与其他科学区别的时间跟精力。
比如说一讲到系争,就知道是在谈法律问题,此时就不要再拿政治理论或政治的价值判断来作为支持或反对的理由,以避免双方牛头不对马嘴,浪费彼此的时间跟表情。 x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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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2009-02-26 09:50 |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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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另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节省时间,法院多用简洁的字眼,就像代数的X、Y,如果用白话的的叙述可能要花费比较多的字数跟时间,站在诉讼经济的立场,不论是为了节省法官自己的时间跟心力,或是替法院国家及诉讼当事人解省时间而言,都会倾向用简洁并已相约成俗的字眼以代冗长的白话。
着眼于诉讼经济功能发挥啊。 x0 |